定西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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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定环罚〔2024〕14号

当事人名称:定西泓安机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44MJC41

法定代表人:王学毅

地址: (略) (略) 经 (略) 新城大道9-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2024年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略) 机动车环检系统数据及机房储存的检测视频资料:2024年6月24日15:19检测的甘J56×××的中型自卸货车尾气检测过程数据显示车速最高为64.52km/h,未达到70km/h。你公司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2024年3月12日15:36检测的车号为甘JB8×××的轻型普通货车,在排放检测过程中存在明显可见的黑烟,同时检测过程数据显示车速最高为67.28km/h,未达到70km/h。你公司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2024年5月11日15:20检测的车号为甘J75×××的重型货车,在排放检测过程中存在明显可见的黑烟,尾气采样管插入排气管深度约采样探头长度的一半,不足400mm。你公司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2024年5月28日11:50检测的车号为甘JC1×××轻型自卸货车,在排放检测过程中存在明显可见的黑烟,尾气检测过程数据显示车速最高为64.78km/h,未达到70km/h,且尾气采样管插入排气管深度约采样探头长度的一半,不足400mm。你公司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上述检测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相关要求,存在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但你公司均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

另查,你公司车辆检测收费为统一收费,环检与安检有一项不通过,则无法收取检测费用。故应将4辆车的所有检测费用全部计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所得。甘JB8×××的轻型普通货车收取检测费用460元,甘J75×××的重型货车收取检测费用840元,甘JC1×××的轻型自卸货车收取检测费用540元,甘J56×××中型自卸货车收取检测费用760元。收取检测费用共计26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2024 (略) 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

(二)2024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出具虚假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三)2024年10月12日, (略) 总经理(文军)《调查询问笔录》1份,10 (略) 授权签字人(王珍)《调查询问笔录》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四)2024年10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2024年3月12日、5月11日、5月28日、6月24日的日常标定记录》复印件1份,主要证明: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当日,你公司尾气检测设备均进行了日常标定,设备误差均在规定的误差范围内。

(五)2024 (略) 提供的《机动车收费银行

票据》复印件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对甘JB8×××、甘J75×××、甘JC1×××、甘J56×××等4辆柴油机动车的检测费收取情况。

(六)2024年10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电脑导出数据)(4份),主要证明:JB8×××、甘J75×××、甘JC1×××、甘J56×××等4辆柴油机动车在检测过程中均存在不合格的情形,但你公司却出具了检验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七)2024年10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检测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具备法定的机动车检测能力,检测人员均经过岗位培训。

(八)2024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绘制的《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办公楼、 (略) 域分布情况。

(九)2024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拍摄的执法检查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十)2024年10月12日, (略) 视频资料(光盘)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在机动车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均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4年10月15日, (略) 送达了《 (略) 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2024〕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 (略) 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 (略) 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裁量因子选取:车辆数量(2辆以上不足5辆),裁量认定:情节一般,裁量罚款金额:¥#元整。 (略) 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研究: (略)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仟#佰元整(¥2600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略) 领取通过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管理系统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及缴款识别码,然后登录甘肃省 (略) (略) (支持银联、支付宝、微信)支付或通过银行柜面、自助终端机、POS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 (略) 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你公司如 (略) 罚决定,可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0月24日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定环罚〔2024〕14号

当事人名称:定西泓安机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44MJC41

法定代表人:王学毅

地址: (略) (略) 经 (略) 新城大道9-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2024年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略) 机动车环检系统数据及机房储存的检测视频资料:2024年6月24日15:19检测的甘J56×××的中型自卸货车尾气检测过程数据显示车速最高为64.52km/h,未达到70km/h。你公司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2024年3月12日15:36检测的车号为甘JB8×××的轻型普通货车,在排放检测过程中存在明显可见的黑烟,同时检测过程数据显示车速最高为67.28km/h,未达到70km/h。你公司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2024年5月11日15:20检测的车号为甘J75×××的重型货车,在排放检测过程中存在明显可见的黑烟,尾气采样管插入排气管深度约采样探头长度的一半,不足400mm。你公司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2024年5月28日11:50检测的车号为甘JC1×××轻型自卸货车,在排放检测过程中存在明显可见的黑烟,尾气检测过程数据显示车速最高为64.78km/h,未达到70km/h,且尾气采样管插入排气管深度约采样探头长度的一半,不足400mm。你公司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上述检测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相关要求,存在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但你公司均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

另查,你公司车辆检测收费为统一收费,环检与安检有一项不通过,则无法收取检测费用。故应将4辆车的所有检测费用全部计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所得。甘JB8×××的轻型普通货车收取检测费用460元,甘J75×××的重型货车收取检测费用840元,甘JC1×××的轻型自卸货车收取检测费用540元,甘J56×××中型自卸货车收取检测费用760元。收取检测费用共计26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2024 (略) 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

(二)2024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出具虚假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三)2024年10月12日, (略) 总经理(文军)《调查询问笔录》1份,10 (略) 授权签字人(王珍)《调查询问笔录》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四)2024年10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2024年3月12日、5月11日、5月28日、6月24日的日常标定记录》复印件1份,主要证明: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当日,你公司尾气检测设备均进行了日常标定,设备误差均在规定的误差范围内。

(五)2024 (略) 提供的《机动车收费银行

票据》复印件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对甘JB8×××、甘J75×××、甘JC1×××、甘J56×××等4辆柴油机动车的检测费收取情况。

(六)2024年10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电脑导出数据)(4份),主要证明:JB8×××、甘J75×××、甘JC1×××、甘J56×××等4辆柴油机动车在检测过程中均存在不合格的情形,但你公司却出具了检验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七)2024年10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检测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具备法定的机动车检测能力,检测人员均经过岗位培训。

(八)2024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绘制的《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办公楼、 (略) 域分布情况。

(九)2024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拍摄的执法检查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十)2024年10月12日, (略) 视频资料(光盘)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在机动车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均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4年10月15日, (略) 送达了《 (略) 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2024〕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 (略) 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 (略) 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裁量因子选取:车辆数量(2辆以上不足5辆),裁量认定:情节一般,裁量罚款金额:¥#元整。 (略) 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研究: (略)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仟#佰元整(¥2600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略) 领取通过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管理系统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及缴款识别码,然后登录甘肃省 (略) (略) (支持银联、支付宝、微信)支付或通过银行柜面、自助终端机、POS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 (略) 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你公司如 (略) 罚决定,可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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