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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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定环罚〔2024〕12号

当事人名称:甘肃省鑫科亮再生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7418CA9L

法定代表人:谢粉霞

当事人地址: (略) 渭源县清源镇河口村梁家坪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阅《甘肃省固体废物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系统》,你公司2024年以来共有45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存在危险废物转出运输时 (略) 程耗时不相符情况,危险废物类别均为废机油。其中编号为(略)的转移联单,转 (略) 武山县,你公司作为危险废物接收地,两地相距约94公里,按 (略) 的最高时速120公里计算,危险 (略) 武山县 (略) 渭源县最短需要40分钟以上,但转移联单中填报的转出时间为2024年2月27日11:44:11,到达时间为2024年2月27日11:50:14,运输时间6分03秒,明显与实际不符。编号(略)的转移联单中, (略) 武山县转出时间为2024年4月17日9:53:44,到达你公司的时间为2024年4月17日9:54:20,运输时间36秒,也明显与实际不符。

其他43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均存在填报转运所需时间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不符合《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承运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二)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承运人名称、运输工具及其营运证件号,以及运输起点和终点等运输相关信息,并与危险货物运单一并随运输工具携带;”的相关要求。

另查,因危险废物运输需要专门的运输资质,你公司将自行购买的运输车辆挂在 (略) 名下进行危险废物运输, (略) 实际未参与危险废物运输活动,驾驶 (略) 人员,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中的 (略) 人员填写。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2024年8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主要证明: 你公司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

(二)2024年8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经营方式为危险废物收集,核准收集的危险废物为废矿物油。

(三)2024年8月2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以及你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联单的违法事实。

(四)2024年8月29日, (略) 总经理(严向东)《调查询问笔录》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联单的违法事实。

(五)2024年8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2024年甘肃省鑫科亮再生 (略)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输时 (略) 程耗时不符)汇总表》原件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45份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中危险废物转出运输时 (略) 程耗时不相符,存在未按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联单的违法事实。

(六)2024年8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45份、电子联单打印件)主要证明:你公司45份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中危险废物转出运输时 (略) 程耗时不相符,存在未按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联单的违法事实。

(七)2024年8月29日,执法人员拍摄的执法检查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主要证明:现 (略) 45份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中危险废物转出运输时 (略) 程耗时不相符。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存在危险废物转移运输时 (略) 程耗时不相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2024年10月15日, (略) 送达了《 (略) 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2024〕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 (略) 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 (略) 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结合《甘肃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裁量因子选取:转移种类(1种),裁量认定:情节轻微,裁量罚款金额:¥(略)元整。 (略) 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研究: (略) 处罚款人民币(略)(略)万元整(¥(略)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略) 领取通过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管理系统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及缴款识别码,然后登录甘肃省 (略) (略) (支持银联、支付宝、微信)支付或通过银行柜面、自助终端机、POS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 (略) 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你公司如 (略) 罚决定,可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0月24日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定环罚〔2024〕12号

当事人名称:甘肃省鑫科亮再生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7418CA9L

法定代表人:谢粉霞

当事人地址: (略) 渭源县清源镇河口村梁家坪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阅《甘肃省固体废物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系统》,你公司2024年以来共有45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存在危险废物转出运输时 (略) 程耗时不相符情况,危险废物类别均为废机油。其中编号为(略)的转移联单,转 (略) 武山县,你公司作为危险废物接收地,两地相距约94公里,按 (略) 的最高时速120公里计算,危险 (略) 武山县 (略) 渭源县最短需要40分钟以上,但转移联单中填报的转出时间为2024年2月27日11:44:11,到达时间为2024年2月27日11:50:14,运输时间6分03秒,明显与实际不符。编号(略)的转移联单中, (略) 武山县转出时间为2024年4月17日9:53:44,到达你公司的时间为2024年4月17日9:54:20,运输时间36秒,也明显与实际不符。

其他43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均存在填报转运所需时间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不符合《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承运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二)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承运人名称、运输工具及其营运证件号,以及运输起点和终点等运输相关信息,并与危险货物运单一并随运输工具携带;”的相关要求。

另查,因危险废物运输需要专门的运输资质,你公司将自行购买的运输车辆挂在 (略) 名下进行危险废物运输, (略) 实际未参与危险废物运输活动,驾驶 (略) 人员,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中的 (略) 人员填写。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2024年8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主要证明: 你公司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

(二)2024年8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经营方式为危险废物收集,核准收集的危险废物为废矿物油。

(三)2024年8月2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以及你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联单的违法事实。

(四)2024年8月29日, (略) 总经理(严向东)《调查询问笔录》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联单的违法事实。

(五)2024年8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2024年甘肃省鑫科亮再生 (略)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输时 (略) 程耗时不符)汇总表》原件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45份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中危险废物转出运输时 (略) 程耗时不相符,存在未按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联单的违法事实。

(六)2024年8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45份、电子联单打印件)主要证明:你公司45份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中危险废物转出运输时 (略) 程耗时不相符,存在未按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联单的违法事实。

(七)2024年8月29日,执法人员拍摄的执法检查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主要证明:现 (略) 45份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中危险废物转出运输时 (略) 程耗时不相符。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存在危险废物转移运输时 (略) 程耗时不相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2024年10月15日, (略) 送达了《 (略) 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2024〕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 (略) 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 (略) 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结合《甘肃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裁量因子选取:转移种类(1种),裁量认定:情节轻微,裁量罚款金额:¥(略)元整。 (略) 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研究: (略) 处罚款人民币(略)(略)万元整(¥(略)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略) 领取通过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管理系统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及缴款识别码,然后登录甘肃省 (略) (略) (支持银联、支付宝、微信)支付或通过银行柜面、自助终端机、POS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 (略) 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你公司如 (略) 罚决定,可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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