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永川长城天然气分布式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永川长城天然气分布式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略) :
你公司《关于报永川长城天然气分布式项目节能报告的函》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和《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3〕4号)要求,结合重庆国际 (略) 对永川长城天然气分布式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重咨咨询文〔2024〕35号),经研究,现就节能审查意见明确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项目代码:2305-(略)-04-01-(略))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周期为2024年12月—2025年5月。
三、项目属于天然气分布式发电项目。项目供电煤耗190克标准煤/千瓦时、供热煤耗34.16千克标准煤/吉焦,达到《热电联产(燃气)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1/T1456—2017)先进值要求。项目工业增加值能耗0.44吨标准煤/万元。
四、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671吨标准煤(当量值)、302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消耗天然气(略)立方米,折合标准煤7611吨(当量值同等价值);年供电量(略)千瓦时,折合标准煤3051吨(当量值)、4417吨(等价值);年供热量(略)吉焦,折合标准煤2889吨(当量值)、2892吨(等价值)。
五、请项目法人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结构。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合理布置生产车间设备、工艺流程、划 (略) 域,减少物料、能源在输送、分配及主要生产工序等环节产生的过程消耗,加强余热回收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灯具、水泵、变压器以及电动机等主要用能产品设备应达到项目建设时的能效先进水平,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略)—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略)—2008)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略)—2006)等标准规范,完善项目主要耗能设备计量仪表配置,提升能源计量监测水平,同时结合项目能源监控需求,进一步细化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做好能源统计与分析。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验收。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节能验收报告应在发展改革部门存档备查,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六、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 (略) 理。
七、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时,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八、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作为履行其他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九、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12日
(略) :
你公司《关于报永川长城天然气分布式项目节能报告的函》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和《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3〕4号)要求,结合重庆国际 (略) 对永川长城天然气分布式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重咨咨询文〔2024〕35号),经研究,现就节能审查意见明确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项目代码:2305-(略)-04-01-(略))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周期为2024年12月—2025年5月。
三、项目属于天然气分布式发电项目。项目供电煤耗190克标准煤/千瓦时、供热煤耗34.16千克标准煤/吉焦,达到《热电联产(燃气)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1/T1456—2017)先进值要求。项目工业增加值能耗0.44吨标准煤/万元。
四、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671吨标准煤(当量值)、302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消耗天然气(略)立方米,折合标准煤7611吨(当量值同等价值);年供电量(略)千瓦时,折合标准煤3051吨(当量值)、4417吨(等价值);年供热量(略)吉焦,折合标准煤2889吨(当量值)、2892吨(等价值)。
五、请项目法人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结构。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合理布置生产车间设备、工艺流程、划 (略) 域,减少物料、能源在输送、分配及主要生产工序等环节产生的过程消耗,加强余热回收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灯具、水泵、变压器以及电动机等主要用能产品设备应达到项目建设时的能效先进水平,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略)—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略)—2008)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略)—2006)等标准规范,完善项目主要耗能设备计量仪表配置,提升能源计量监测水平,同时结合项目能源监控需求,进一步细化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做好能源统计与分析。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验收。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节能验收报告应在发展改革部门存档备查,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六、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 (略) 理。
七、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时,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八、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作为履行其他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九、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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