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求《宁城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宁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求《宁城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各经济适用住房住户:
《宁城县经济 (略) 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示,请涉及经济 (略) 的住户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务必于2024年11月18日前将修改意见(需签字按手印)反馈 (略) (531室)。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张建华,联系电话:(略)
2024年11月14日
宁城县经济 (略) 交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政策体系,规范我县经济 (略) 交易管理,根据国家、 (略) (略) 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 (略) 内已购经济 (略) 交易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行政划拨供地并提供税费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合理标准建设, (略)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 (略) 交易,包括住房的买卖、继承、变更 (略) 理住房产权的行为。
第五条 (略) 对全县已购经 (略) 交易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具体负责经济 (略) 交易的管理工作,县财政、发改、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协助做好经济 (略) 交易相关工作。
(略) 交易管理
第六条已购经济 (略) (略) 场准入制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 (略) 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起始时间,以办理准购证手续时间或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
(略) 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有优先回购权。经济 (略) 交易时,必须 (略) 对政府是否行使优先回购权、差价款缴纳金额出具书面意见。未出具意见的,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转移和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略) 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3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按不动产部门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 (略) 交易。(附表见后)
(此条款根据征求意见情况由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第九条已购经济 (略) 交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略) 交易。
(一)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合法房屋权属证书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政府补缴费用的;
(三)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产权共有 (略) 交易的;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限制其房地产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 (略) 交易的情形。
第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如需取得完 (略) 交易,由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作为申请人,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持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准购证)、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略) 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审核。 (略) 根据本办法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准予取得完全产权证明,并核定应补交的价款;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
(三)变更登记。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 (略) 出具的证明,到县 (略) 补缴土地价款,凭缴纳凭证,方可将该套经济适用住房变更登记为完全产权普通商品住房,权利人不变。
第十一条已购经济 (略) 交易应补缴的费用,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县财政, (略) 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原则上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第十二条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或取得准购证满5年,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 (略) 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产权性质不变,权利人权属性质不变。
第十三条因继承、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需要转移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的,需持有关证明材料, (略) 审核,出具相关证明后 (略) 交易手续。
第三章政府回购
第十四条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 (略) 负责组织实施,所需资金 (略) 从住房保障资金予以安排。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决定是否优先回购:
(一)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
(二)因特殊原因购房时间不满5年确需转让的;
(三)因继承、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需要转移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被转移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或未通过缴纳土地收益等取得完全产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政府回购价格 (略) 会同县财政、发改等部门共同确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告知。 (略) 根据本办法向购房人下达《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通知书》,将政府确认的回购价格、回购理由及迁出期限书面告知申请人,迁出期限为3个月。
(二)受理。购房人持《经济适用住房回购通知书》及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准购证、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略) 办理相关回购手续。
第十八条回购后的经济适用住房 (略) 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第十九条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并由政府回购的家庭,凡符合我县保障住房有关政策规定的,可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由购房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住,不得出租、出借、出售、闲置、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任何抵押。
第二十一条已购经济 (略) 交易后,申请人及其配偶不得再享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二条已购经济 (略) 交易后,申请人已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转移同时转移到新的房屋所有人名下。
第二十三条对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当事人在规定的迁出期限内迁出的, (略) 在其迁出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房款,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采用欺骗手段, (略) 交易的已购经济 (略) 交易或者私下交易、倒卖经济适用住房牟取暴利的 (略) 依法依 (略) 理。
第二十五条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不得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 (略) 理。
第二十六条经济 (略) 交易管理工作中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略) 理。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宁城县住房和 (略) 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宁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城县经济适用住房 (略) 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12号)。
宁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城县经济 (略) 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
文件名称 | 宁城县经济 (略) 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意见 | 签字:(按手印) 年月日 |
备注 |
各经济适用住房住户:
《宁城县经济 (略) 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示,请涉及经济 (略) 的住户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务必于2024年11月18日前将修改意见(需签字按手印)反馈 (略) (531室)。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张建华,联系电话:(略)
2024年11月14日
宁城县经济 (略) 交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政策体系,规范我县经济 (略) 交易管理,根据国家、 (略) (略) 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 (略) 内已购经济 (略) 交易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行政划拨供地并提供税费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合理标准建设, (略)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 (略) 交易,包括住房的买卖、继承、变更 (略) 理住房产权的行为。
第五条 (略) 对全县已购经 (略) 交易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具体负责经济 (略) 交易的管理工作,县财政、发改、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协助做好经济 (略) 交易相关工作。
(略) 交易管理
第六条已购经济 (略) (略) 场准入制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 (略) 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起始时间,以办理准购证手续时间或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
(略) 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有优先回购权。经济 (略) 交易时,必须 (略) 对政府是否行使优先回购权、差价款缴纳金额出具书面意见。未出具意见的,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转移和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略) 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3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按不动产部门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 (略) 交易。(附表见后)
(此条款根据征求意见情况由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第九条已购经济 (略) 交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略) 交易。
(一)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合法房屋权属证书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政府补缴费用的;
(三)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产权共有 (略) 交易的;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限制其房地产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 (略) 交易的情形。
第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如需取得完 (略) 交易,由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作为申请人,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持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准购证)、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略) 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审核。 (略) 根据本办法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准予取得完全产权证明,并核定应补交的价款;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
(三)变更登记。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 (略) 出具的证明,到县 (略) 补缴土地价款,凭缴纳凭证,方可将该套经济适用住房变更登记为完全产权普通商品住房,权利人不变。
第十一条已购经济 (略) 交易应补缴的费用,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县财政, (略) 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原则上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第十二条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或取得准购证满5年,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 (略) 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产权性质不变,权利人权属性质不变。
第十三条因继承、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需要转移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的,需持有关证明材料, (略) 审核,出具相关证明后 (略) 交易手续。
第三章政府回购
第十四条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 (略) 负责组织实施,所需资金 (略) 从住房保障资金予以安排。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决定是否优先回购:
(一)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
(二)因特殊原因购房时间不满5年确需转让的;
(三)因继承、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需要转移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被转移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或未通过缴纳土地收益等取得完全产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政府回购价格 (略) 会同县财政、发改等部门共同确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告知。 (略) 根据本办法向购房人下达《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通知书》,将政府确认的回购价格、回购理由及迁出期限书面告知申请人,迁出期限为3个月。
(二)受理。购房人持《经济适用住房回购通知书》及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准购证、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略) 办理相关回购手续。
第十八条回购后的经济适用住房 (略) 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第十九条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并由政府回购的家庭,凡符合我县保障住房有关政策规定的,可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由购房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住,不得出租、出借、出售、闲置、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任何抵押。
第二十一条已购经济 (略) 交易后,申请人及其配偶不得再享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二条已购经济 (略) 交易后,申请人已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转移同时转移到新的房屋所有人名下。
第二十三条对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当事人在规定的迁出期限内迁出的, (略) 在其迁出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房款,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采用欺骗手段, (略) 交易的已购经济 (略) 交易或者私下交易、倒卖经济适用住房牟取暴利的 (略) 依法依 (略) 理。
第二十五条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不得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 (略) 理。
第二十六条经济 (略) 交易管理工作中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略) 理。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宁城县住房和 (略) 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宁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城县经济适用住房 (略) 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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