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乌鲁木齐点对点供电25万千瓦风电制氢制储加用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制加氢站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信息公示
华电乌鲁木齐点对点供电25万千瓦风电制氢制储加用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制加氢站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信息公示
华电乌鲁木齐点对点供电25万千瓦风电制氢制储加用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制加氢站)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信息公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11月14日,新疆华电 (略) 委托新疆智联 (略) 承担“华电乌鲁木齐点对点供电*千瓦风电制氢制储加用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制加氢站)”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该项目进行公众参与第一次信息公示,请社会公众对该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公示材料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华电乌鲁木齐点对点供电*千瓦风电制氢制储加用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制加氢站)
项目性质:新建
建设地点:新疆维吾 (略) (略) (略) 红雁池电厂附近,项目用地东 (略) ,北侧70m (略) ,西侧为空地
项目概要:新疆华电 (略) 拟投资*.*元,建设2000吨/年绿氢制氢工程及附属设施,建设1座加氢站,给下游氢能重卡供氢。制氢规模为3000Nm3/h,年产氢气2000吨。主要建设加氢站、电解车间、储氢瓶组及含除盐水、循环水、制氮等的辅助用房,配套建设110kv变配电站、综合楼、控制室、事故水池、危废暂存库、消防水站等附属设施。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新疆华电 (略)
联系人:吴工
联系电话:*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新疆智联 (略)
地址:新 (略) (略) (略) 新天巷1号3楼309-1室
联系人:孔工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mailto:*@*q.com">*@*q.com
四、公众 (略) 络链接
http://**_*.html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在本信息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新疆华电 (略)
2024年11月14日
华电乌鲁木齐点对点供电25万千瓦风电制氢制储加用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制加氢站)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信息公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11月14日,新疆华电 (略) 委托新疆智联 (略) 承担“华电乌鲁木齐点对点供电*千瓦风电制氢制储加用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制加氢站)”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该项目进行公众参与第一次信息公示,请社会公众对该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公示材料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华电乌鲁木齐点对点供电*千瓦风电制氢制储加用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制加氢站)
项目性质:新建
建设地点:新疆维吾 (略) (略) (略) 红雁池电厂附近,项目用地东 (略) ,北侧70m (略) ,西侧为空地
项目概要:新疆华电 (略) 拟投资*.*元,建设2000吨/年绿氢制氢工程及附属设施,建设1座加氢站,给下游氢能重卡供氢。制氢规模为3000Nm3/h,年产氢气2000吨。主要建设加氢站、电解车间、储氢瓶组及含除盐水、循环水、制氮等的辅助用房,配套建设110kv变配电站、综合楼、控制室、事故水池、危废暂存库、消防水站等附属设施。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新疆华电 (略)
联系人:吴工
联系电话:*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新疆智联 (略)
地址:新 (略) (略) (略) 新天巷1号3楼309-1室
联系人:孔工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mailto:*@*q.com">*@*q.com
四、公众 (略) 络链接
http://**_*.html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在本信息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新疆华电 (略)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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