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2024年度第14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公告
南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2024年度第14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公告
南土批字〔2024〕18号
南漳县2024年度第14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重 (略) 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规〔2024〕3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就土地征收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批准情况
南漳县2024年度第14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于2024年10月23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批准文号为“鄂政土批(襄)〔2024〕75号”。
二、征收土地的用途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拟用于南漳县2024年度第14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拟用于商业、居住、工业用地。
三、批准征收土地的面积和范围
本次批准土地征收涉及城关镇便河村、花石桥、九集镇邹家湾村,共计批准征收土地1.4661公顷。其中:便河村0.7844公顷(园地0.7735公顷、交通用地0.0109公顷);花石桥村0.0152公顷(园地);邹家湾村0.6665公顷(耕地)。具体范围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勘测定界为准。
四、土地征收实施具体工作安排
本次土地征收,由南漳县人民政府授权城关镇、九集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详细安排如下:
(一)征地补偿。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他有关土地房屋合法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签定土地安置补偿协议,兑付土地补偿资金。
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土地使用权人涉及的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和青苗等,南漳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兑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南漳县人民政府将责令腾退土地;拒不执行的,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如认为本土地征收决定侵犯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向南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超过60日的除外。
(二)南漳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本公告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告范围为城关镇人民政府、花石桥村村民委员会、九集镇人民政府、邹家湾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村(居)民小组,并在南漳县人民 (略) 站公布, (略) 址为http://**。
特此公告。
南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1日
南土批字〔2024〕18号
南漳县2024年度第14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重 (略) 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规〔2024〕3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就土地征收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批准情况
南漳县2024年度第14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于2024年10月23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批准文号为“鄂政土批(襄)〔2024〕75号”。
二、征收土地的用途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拟用于南漳县2024年度第14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拟用于商业、居住、工业用地。
三、批准征收土地的面积和范围
本次批准土地征收涉及城关镇便河村、花石桥、九集镇邹家湾村,共计批准征收土地1.4661公顷。其中:便河村0.7844公顷(园地0.7735公顷、交通用地0.0109公顷);花石桥村0.0152公顷(园地);邹家湾村0.6665公顷(耕地)。具体范围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勘测定界为准。
四、土地征收实施具体工作安排
本次土地征收,由南漳县人民政府授权城关镇、九集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详细安排如下:
(一)征地补偿。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他有关土地房屋合法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签定土地安置补偿协议,兑付土地补偿资金。
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土地使用权人涉及的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和青苗等,南漳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兑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南漳县人民政府将责令腾退土地;拒不执行的,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如认为本土地征收决定侵犯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向南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超过60日的除外。
(二)南漳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本公告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告范围为城关镇人民政府、花石桥村村民委员会、九集镇人民政府、邹家湾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村(居)民小组,并在南漳县人民 (略) 站公布, (略) 址为http://**。
特此公告。
南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1日
南土批字〔2024〕18号
南漳县2024年度第14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重 (略) 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规〔2024〕3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就土地征收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批准情况
南漳县2024年度第14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于2024年10月23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批准文号为“鄂政土批(襄)〔2024〕75号”。
二、征收土地的用途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拟用于南漳县2024年度第14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拟用于商业、居住、工业用地。
三、批准征收土地的面积和范围
本次批准土地征收涉及城关镇便河村、花石桥、九集镇邹家湾村,共计批准征收土地1.4661公顷。其中:便河村0.7844公顷(园地0.7735公顷、交通用地0.0109公顷);花石桥村0.0152公顷(园地);邹家湾村0.6665公顷(耕地)。具体范围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勘测定界为准。
四、土地征收实施具体工作安排
本次土地征收,由南漳县人民政府授权城关镇、九集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详细安排如下:
(一)征地补偿。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他有关土地房屋合法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签定土地安置补偿协议,兑付土地补偿资金。
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土地使用权人涉及的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和青苗等,南漳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兑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南漳县人民政府将责令腾退土地;拒不执行的,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如认为本土地征收决定侵犯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向南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超过60日的除外。
(二)南漳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本公告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告范围为城关镇人民政府、花石桥村村民委员会、九集镇人民政府、邹家湾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村(居)民小组,并在南漳县人民 (略) 站公布, (略) 址为http://**。
特此公告。
南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1日
南土批字〔2024〕18号
南漳县2024年度第14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重 (略) 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规〔2024〕3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就土地征收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批准情况
南漳县2024年度第14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于2024年10月23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批准文号为“鄂政土批(襄)〔2024〕75号”。
二、征收土地的用途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拟用于南漳县2024年度第14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拟用于商业、居住、工业用地。
三、批准征收土地的面积和范围
本次批准土地征收涉及城关镇便河村、花石桥、九集镇邹家湾村,共计批准征收土地1.4661公顷。其中:便河村0.7844公顷(园地0.7735公顷、交通用地0.0109公顷);花石桥村0.0152公顷(园地);邹家湾村0.6665公顷(耕地)。具体范围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勘测定界为准。
四、土地征收实施具体工作安排
本次土地征收,由南漳县人民政府授权城关镇、九集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详细安排如下:
(一)征地补偿。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他有关土地房屋合法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签定土地安置补偿协议,兑付土地补偿资金。
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土地使用权人涉及的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和青苗等,南漳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兑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南漳县人民政府将责令腾退土地;拒不执行的,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如认为本土地征收决定侵犯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向南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超过60日的除外。
(二)南漳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本公告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告范围为城关镇人民政府、花石桥村村民委员会、九集镇人民政府、邹家湾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村(居)民小组,并在南漳县人民 (略) 站公布, (略) 址为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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