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泰来矿业有限公司年加工10万m3碎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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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泰来矿业有限公司年加工10万m3碎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吉林泰来矿业有限公司年加工10万m3碎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10-30 信息来源: (略) (略) (略)

柳环审字〔2024〕15号

(略) :

  你公司《 (略) 年加工*m3碎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申请》和委托吉林省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已通过专家审查。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属于柳河县前仙人历史遗留采石场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程的配套工程,服务期约为1.5年,服务期满后即对临时建构筑物进行拆除,本项目位于采石场内部,中心坐标:东经125°52′54.832″,北纬42°18′55.112″,年加工*m3碎石。项目已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略) 罚。符合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中依法予以审批条件,符合国家产业 (略) “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废水, (略) 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物,防止施工中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污染周围环境。

  (二)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做农肥,不外排;降尘用水全部蒸发损耗;车辆清洗水经沉淀 (略) 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

  (三)封闭厂房生产,碎石破碎、筛分工序粉尘经集气罩收集 (略) 理,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要采取生产过程湿法作业;装运过程喷淋抑尘;露天堆场苫布遮盖;厂 (略) 硬化;定期洒水降尘;运输车辆篷布覆盖或封闭等措施,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安装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略) 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分 (略) 理。回收粉尘外卖建材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沉淀池泥沙装袋外售;废旧布袋由厂家定期回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清运;检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等由厂家直接回收,本项目不进行单独存储。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认真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投入生产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略) 重新审核。

  六、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各项环保措施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略) (略) (略)

  二○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关于吉林泰来矿业有限公司年加工10万m3碎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10-30 信息来源: (略) (略) (略)

柳环审字〔2024〕15号

(略) :

  你公司《 (略) 年加工*m3碎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申请》和委托吉林省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已通过专家审查。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属于柳河县前仙人历史遗留采石场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程的配套工程,服务期约为1.5年,服务期满后即对临时建构筑物进行拆除,本项目位于采石场内部,中心坐标:东经125°52′54.832″,北纬42°18′55.112″,年加工*m3碎石。项目已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略) 罚。符合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中依法予以审批条件,符合国家产业 (略) “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废水, (略) 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物,防止施工中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污染周围环境。

  (二)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做农肥,不外排;降尘用水全部蒸发损耗;车辆清洗水经沉淀 (略) 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

  (三)封闭厂房生产,碎石破碎、筛分工序粉尘经集气罩收集 (略) 理,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要采取生产过程湿法作业;装运过程喷淋抑尘;露天堆场苫布遮盖;厂 (略) 硬化;定期洒水降尘;运输车辆篷布覆盖或封闭等措施,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安装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略) 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分 (略) 理。回收粉尘外卖建材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沉淀池泥沙装袋外售;废旧布袋由厂家定期回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清运;检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等由厂家直接回收,本项目不进行单独存储。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认真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投入生产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略) 重新审核。

  六、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各项环保措施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略) (略) (略)

  二○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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