佑驾科技智能驾驶系统
佑驾科技智能驾驶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
*YG*
穗规划资源地证〔2024〕7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审核,本用地程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规划和 (略) | |
日 期 | 2024-11-14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广州 (略) |
建设项目名称 | |
综合受理号 | |
用地性质 | |
用地位置 | |
用地面积(平方米) | |
建设规模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用地单位(个人)名称 | 广州 (略) |
项目名称 | |
综合受理号 | |
批准用地机关 | |
批准用地文号 | |
用地位置 | |
用地面积 | |
土地用途 | |
建设规模 | |
土地取得方式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项目立案号 | *3 |
---|---|
发文号 | 穗规划资源地证〔2024〕729号 |
电子监管号(流水号) | *YG* |
综合受理号 | hp*X* |
日期 | 2024-11-14 |
日期 | |
用地单位(个人)名称 | 广州 (略)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广州 (略) |
项目名称 | 佑驾科技智能驾驶系统 |
建设项目名称 | 佑驾科技智能驾驶系统 |
用地性质 | |
批准用地机关 | (略) 人民政府 |
批准用地文号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穗国地出合*-2024-*号) |
用地位置 | 中新广州知识城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园, (略) 以南、 (略) 以西ZSCXN-B3-11地块 |
建设位置 | 中新广州知识城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园, (略) 以南、 (略) 以西ZSCXN-B3-11地块 |
用地面积(平方米) | 地表总面积:*万*仟*佰零*平方米(其中净用地面积*平方米。) |
土地用途 | 一类工业用地 |
建设规模 | —————————— |
土地取得方式 | 挂牌出让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规划条件及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仍按(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3〕* 号)执行。 |
附加说明 | 本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用地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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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YG*
穗规划资源地证〔2024〕7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审核,本用地程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规划和 (略) | |
日 期 | 2024-11-14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广州 (略) |
建设项目名称 | |
综合受理号 | |
用地性质 | |
用地位置 | |
用地面积(平方米) | |
建设规模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用地单位(个人)名称 | 广州 (略) |
项目名称 | |
综合受理号 | |
批准用地机关 | |
批准用地文号 | |
用地位置 | |
用地面积 | |
土地用途 | |
建设规模 | |
土地取得方式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项目立案号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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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号 | 穗规划资源地证〔2024〕729号 |
电子监管号(流水号) | *YG* |
综合受理号 | hp*X* |
日期 | 2024-11-14 |
日期 | |
用地单位(个人)名称 | 广州 (略)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广州 (略) |
项目名称 | 佑驾科技智能驾驶系统 |
建设项目名称 | 佑驾科技智能驾驶系统 |
用地性质 | |
批准用地机关 | (略) 人民政府 |
批准用地文号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穗国地出合*-2024-*号) |
用地位置 | 中新广州知识城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园, (略) 以南、 (略) 以西ZSCXN-B3-11地块 |
建设位置 | 中新广州知识城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园, (略) 以南、 (略) 以西ZSCXN-B3-11地块 |
用地面积(平方米) | 地表总面积:*万*仟*佰零*平方米(其中净用地面积*平方米。) |
土地用途 | 一类工业用地 |
建设规模 | —————————— |
土地取得方式 | 挂牌出让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规划条件及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仍按(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3〕* 号)执行。 |
附加说明 | 本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用地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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