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和村经济发展留用地项目联邦
新和村经济发展留用地项目联邦
中华人民共和国
(略)XS(略)
穗规划资源预选〔2024〕4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核发机关: | (略) 规划和 (略) | |
日 期: | 2024-11-13 |
项目名称 | 新和村经济发展留用地项目(联邦) |
项目代码 | 2410-(略)-89-01-(略) |
综合受理号 | hdMB2D(略)865 |
建设单位名称 | (略) (略) 花山镇新和村经济联合社 |
项目建设依据 | 《关于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穗国房函(2007)595号) |
项目拟选位置 | (略) (略) 花 (略) 以南, (略) 以西 |
拟用地面积(含各地类明细) | 地上总用地面积(略).71平方米,农用地7120.35平方米(园地5844.61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275.74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3046.36平方米 |
拟建设规模 |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
附注 |
项目立案号 | (略)7 |
---|---|
发文号 | 穗规划资源预选〔2024〕444号 |
电子监管号(流水号) | (略)XS(略) |
项目代码 | 2410-(略)-89-01-(略) |
日期 | 2024-11-13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略) (略) 花山镇新和村经济联合社 |
项目名称 | 新和村经济发展留用地项目(联邦) |
综合受理号 | hdMB2D(略)865 |
项目建设依据 | 《关于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穗国房函(2007)595号) |
项目拟选位置 | (略) (略) 花 (略) 以南, (略) 以西 |
拟用地面积(含各地类明细) | 地上总用地面积(略).71平方米,农用地7120.35平方米(园地5844.61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275.74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3046.36平方米 |
拟建设规模 |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 (略)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穗规划资源条件〔2024〕336号) |
附注 | 本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书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附注:本项目建设需按照《 (略) 水务管理条例》《 (略) 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 (略) 建设要求效果见附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略)XS(略)
穗规划资源预选〔2024〕4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核发机关: | (略) 规划和 (略) | |
日 期: | 2024-11-13 |
项目名称 | 新和村经济发展留用地项目(联邦) |
项目代码 | 2410-(略)-89-01-(略) |
综合受理号 | hdMB2D(略)865 |
建设单位名称 | (略) (略) 花山镇新和村经济联合社 |
项目建设依据 | 《关于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穗国房函(2007)595号) |
项目拟选位置 | (略) (略) 花 (略) 以南, (略) 以西 |
拟用地面积(含各地类明细) | 地上总用地面积(略).71平方米,农用地7120.35平方米(园地5844.61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275.74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3046.36平方米 |
拟建设规模 |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
附注 |
项目立案号 | (略)7 |
---|---|
发文号 | 穗规划资源预选〔2024〕444号 |
电子监管号(流水号) | (略)XS(略) |
项目代码 | 2410-(略)-89-01-(略) |
日期 | 2024-11-13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略) (略) 花山镇新和村经济联合社 |
项目名称 | 新和村经济发展留用地项目(联邦) |
综合受理号 | hdMB2D(略)865 |
项目建设依据 | 《关于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穗国房函(2007)595号) |
项目拟选位置 | (略) (略) 花 (略) 以南, (略) 以西 |
拟用地面积(含各地类明细) | 地上总用地面积(略).71平方米,农用地7120.35平方米(园地5844.61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275.74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3046.36平方米 |
拟建设规模 |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 (略)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穗规划资源条件〔2024〕336号) |
附注 | 本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书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附注:本项目建设需按照《 (略) 水务管理条例》《 (略) 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 (略) 建设要求效果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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