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2024年9月30日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2024年9月30日
项目名称 | 苏闽高科数字智能产业园 |
建设地点 | (略) 安溪县官桥镇思明园SM-B-04-2地块 |
建设单位 | (略) |
审批文号 | 泉安环评[2024]表45号 |
审批日期 | 2024年9月30日 |
公 告 期 | 2024年9月30日—2024年10月6日(7日) |
审批意见全文 | (略) (略) 关于苏闽高科数字智能产业园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单位报送的由福建海 (略) 编制的《苏闽高科数字智能产业园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 (略) 安溪县官桥镇思明园SM-B-04-2地块,总用地面积(略).82m2,总建筑面积(略) m2,建设内容为1#-6#、8#-11#多层(略)类厂房、7#高层(略)类厂房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略)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2.(略)元。 根据项目环评结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及喷淋、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 (略) 、场地洒水、 (略) 线定期洒水、施工工地出入车辆冲洗等防治措施减轻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扬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表2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 2.采用低噪声设备施工设施,加强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场界外敏感点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防止噪声扰民。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标准。 3.施工生产废水经隔油 (略) 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 (略) (略) (略) 纳入安溪县龙门 (略) (略) 理。施工场地四周应设排水沟,并 (略) 设置好排水系统,雨水经沉淀后回用于场地洒水抑尘。 4.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 (略) 理。 5.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临时占地范围,施工场地堆放点采取防水布遮盖等防护措施,避免在降雨期间挖填土方,减少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临时占地要及时整平或清理,并采取土地整治、撒播草籽等植被恢复补偿措施。 (二)项目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后,具体入驻的建设项目应按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三、你单位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程序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入生产运营。 四、《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 (略) 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略) (略) 2024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 (略) 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福建海 (略) 福建海 (略) ,存档。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1、监督电话:0595-(略) (略) (略) 2、传真:0595-(略) 邮编:(略)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 (略) 安溪 (略) 行政审核审批股 |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名称 | 苏闽高科数字智能产业园 |
建设地点 | (略) 安溪县官桥镇思明园SM-B-04-2地块 |
建设单位 | (略) |
审批文号 | 泉安环评[2024]表45号 |
审批日期 | 2024年9月30日 |
公 告 期 | 2024年9月30日—2024年10月6日(7日) |
审批意见全文 | (略) (略) 关于苏闽高科数字智能产业园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单位报送的由福建海 (略) 编制的《苏闽高科数字智能产业园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 (略) 安溪县官桥镇思明园SM-B-04-2地块,总用地面积(略).82m2,总建筑面积(略) m2,建设内容为1#-6#、8#-11#多层(略)类厂房、7#高层(略)类厂房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略)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2.(略)元。 根据项目环评结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及喷淋、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 (略) 、场地洒水、 (略) 线定期洒水、施工工地出入车辆冲洗等防治措施减轻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扬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表2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 2.采用低噪声设备施工设施,加强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场界外敏感点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防止噪声扰民。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标准。 3.施工生产废水经隔油 (略) 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 (略) (略) (略) 纳入安溪县龙门 (略) (略) 理。施工场地四周应设排水沟,并 (略) 设置好排水系统,雨水经沉淀后回用于场地洒水抑尘。 4.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 (略) 理。 5.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临时占地范围,施工场地堆放点采取防水布遮盖等防护措施,避免在降雨期间挖填土方,减少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临时占地要及时整平或清理,并采取土地整治、撒播草籽等植被恢复补偿措施。 (二)项目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后,具体入驻的建设项目应按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三、你单位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程序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入生产运营。 四、《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 (略) 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略) (略) 2024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 (略) 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福建海 (略) 福建海 (略) ,存档。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1、监督电话:0595-(略) (略) (略) 2、传真:0595-(略) 邮编:(略)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 (略) 安溪 (略) 行政审核审批股 |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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