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利津县分局关于2024年11月15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利津县分局关于2024年11月15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1月 (略) 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1月15日-2024年11月21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46-*
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电子邮箱:*@*http://**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利津县 (略) (略) 排水防涝整治提升工程的审批意见 详见附件 | 东环利分建审〔2024〕048号 | 2024-11-15 |
2 | (略) (略) 陈庄 (略) 理厂改造工程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的审批意见 详见附件 | 东环利分审〔2024〕8号 | 2024-11-15 |
附件:048 利津县 (略) (略) 排水防涝整治提升工程的审批意见.pdf8号 (略) (略) 陈庄 (略) 理厂改造工程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pdf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1月 (略) 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1月15日-2024年11月21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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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利津县 (略) (略) 排水防涝整治提升工程的审批意见 详见附件 | 东环利分建审〔2024〕048号 | 2024-11-15 |
2 | (略) (略) 陈庄 (略) 理厂改造工程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的审批意见 详见附件 | 东环利分审〔2024〕8号 | 2024-11-15 |
附件:048 利津县 (略) (略) 排水防涝整治提升工程的审批意见.pdf8号 (略) (略) 陈庄 (略) 理厂改造工程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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