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磐石市军元固体废物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三十万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建设项目一期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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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磐石市军元固体废物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三十万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建设项目一期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军元固体 (略)
三十万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建设项目(一期)
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略) 发 (略) :
你局《关于申 (略) 军元固体 (略) 三十万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建设项目(一期)节能报告的请示》(磐发改请〔2024〕35号)收悉。该项目(项目代码:2405-#-04-
01-#)总投资#元,利用总面积3644.73平方米既有厂房、办公楼共5栋,新建1865平方米生产车间1栋,配置熔化炉、磁选机等工艺设备33台(套)。项目建成后,年处理钢渣#吨,年产水淬渣13.#吨、米铁2.#吨。 (略) (略) 《 (略) 军元固体 (略) 三十万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建设项目(一期)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长咨能字〔2024〕33号),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该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884.6吨标准煤(当量值)/6347.83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电力250.#千瓦时,天然气453.#立方米,柴油51吨。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严格落实评审报告对项目节能和提高能效方面的建议和要求。
(二)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四、 (略) 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重大事项。
五、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24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军元固体 (略)
三十万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建设项目(一期)
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略) 发 (略) :
你局《关于申 (略) 军元固体 (略) 三十万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建设项目(一期)节能报告的请示》(磐发改请〔2024〕35号)收悉。该项目(项目代码:2405-#-04-
01-#)总投资#元,利用总面积3644.73平方米既有厂房、办公楼共5栋,新建1865平方米生产车间1栋,配置熔化炉、磁选机等工艺设备33台(套)。项目建成后,年处理钢渣#吨,年产水淬渣13.#吨、米铁2.#吨。 (略) (略) 《 (略) 军元固体 (略) 三十万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建设项目(一期)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长咨能字〔2024〕33号),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该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884.6吨标准煤(当量值)/6347.83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电力250.#千瓦时,天然气453.#立方米,柴油51吨。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严格落实评审报告对项目节能和提高能效方面的建议和要求。
(二)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四、 (略) 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重大事项。
五、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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