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水县醪桥镇水毁设施恢复重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关于吉水县醪桥镇水毁设施恢复重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吉发(基)〔2024〕603号
关于吉水县醪桥镇水毁设施恢复重建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吉水县醪桥镇人民政府:
报来吉水县醪桥镇水毁设施恢复重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为完善洪涝灾害灾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同意建设吉水县醪桥镇水毁设施恢复重建项目(2411-(略)-04-05-(略))。
项目单位为吉水县醪桥镇人民政府。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吉水县醪桥镇槎滩村窑背老村、吉水县(略)江镇汉背村、吉水县枫江镇垇头村、吉水县水南镇新居村。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修复醪桥镇槎滩村窑背老村水塘浆砌块石200米,清淤约2000立方米,砖砌水渠长约30米,内空0.25米*0.25米;修复(略)江镇汉背村委会水田自然村水渠80米(浆切块石);修复枫江镇垇头村委会垇头自然村渠道水沟(枫江镇境内)700米;修复水南镇新居村委会坑尾自然村排水渠40米,渠道内宽7米,高2.5米(含清石方)。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2024年11月至2024年12月。
五、项目总投资为(略)元,资金来源为争取上级资金和单位自筹。
六、本项目招标事项,请依法依规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批复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
八、请项目单位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九、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一、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二、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附件: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2024年11月12日
吉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12日
附件:
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项目名称:吉水县醪桥镇水毁设施恢复重建项目
招标范围 | 招标方式 | 招标组织形式 | 不采用招标方式 | ||||
全部招标 | 部分招标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自行招标 | 委托招标 | ||
勘察 | √ | ||||||
设计 | √ | ||||||
建筑工程 | √ | ||||||
安装工程 | √ | ||||||
设备 | √ | ||||||
监理 | √ | ||||||
重要材料 | √ | ||||||
其他 | |||||||
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经审批,同意以上招标事项。 审批部门盖章 2024年11月12日 |
吉发(基)〔2024〕603号
关于吉水县醪桥镇水毁设施恢复重建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吉水县醪桥镇人民政府:
报来吉水县醪桥镇水毁设施恢复重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为完善洪涝灾害灾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同意建设吉水县醪桥镇水毁设施恢复重建项目(2411-(略)-04-05-(略))。
项目单位为吉水县醪桥镇人民政府。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吉水县醪桥镇槎滩村窑背老村、吉水县(略)江镇汉背村、吉水县枫江镇垇头村、吉水县水南镇新居村。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修复醪桥镇槎滩村窑背老村水塘浆砌块石200米,清淤约2000立方米,砖砌水渠长约30米,内空0.25米*0.25米;修复(略)江镇汉背村委会水田自然村水渠80米(浆切块石);修复枫江镇垇头村委会垇头自然村渠道水沟(枫江镇境内)700米;修复水南镇新居村委会坑尾自然村排水渠40米,渠道内宽7米,高2.5米(含清石方)。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2024年11月至2024年12月。
五、项目总投资为(略)元,资金来源为争取上级资金和单位自筹。
六、本项目招标事项,请依法依规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批复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
八、请项目单位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九、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一、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二、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附件: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2024年11月12日
吉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12日
附件:
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项目名称:吉水县醪桥镇水毁设施恢复重建项目
招标范围 | 招标方式 | 招标组织形式 | 不采用招标方式 | ||||
全部招标 | 部分招标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自行招标 | 委托招标 | ||
勘察 | √ | ||||||
设计 | √ | ||||||
建筑工程 | √ | ||||||
安装工程 | √ | ||||||
设备 | √ | ||||||
监理 | √ | ||||||
重要材料 | √ | ||||||
其他 | |||||||
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经审批,同意以上招标事项。 审批部门盖章 2024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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