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陵水县号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陵水县号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海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琼府委托(陵水)〔2024〕3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陵水县(略)号用地农用地转用和
土地征收的批复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陵水县(略)号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陵府〔2024〕541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政府征收椰林镇城南村委会第五、六村民小组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合计6.3795公顷;将5.4915公顷集体农用地(含耕地2.5746公顷)以及0.0306公顷国有农用地(不涉及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勘测定界图。
二、你县政府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按规定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你县政府应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本次批准的用地应按规划和呈报用途安排作为二类城镇住宅/零售商业混合用地6.2876公顷(其中二类城镇住宅面积占90%、零售商业面积占10%)、防护绿地0.1225公顷,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兴建不符合国家及我省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工业项目供地应 (略) 的功能定位,旅馆用地禁止分割,不得变相开发房地产。因规划调整、产业发展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供地的,应报省政府批准。土地供应手续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
五、你县应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110.(略)元。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琼府委托(陵水)〔2024〕3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陵水县(略)号用地农用地转用和
土地征收的批复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陵水县(略)号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陵府〔2024〕541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政府征收椰林镇城南村委会第五、六村民小组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合计6.3795公顷;将5.4915公顷集体农用地(含耕地2.5746公顷)以及0.0306公顷国有农用地(不涉及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勘测定界图。
二、你县政府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按规定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你县政府应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本次批准的用地应按规划和呈报用途安排作为二类城镇住宅/零售商业混合用地6.2876公顷(其中二类城镇住宅面积占90%、零售商业面积占10%)、防护绿地0.1225公顷,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兴建不符合国家及我省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工业项目供地应 (略) 的功能定位,旅馆用地禁止分割,不得变相开发房地产。因规划调整、产业发展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供地的,应报省政府批准。土地供应手续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
五、你县应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110.(略)元。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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