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陵水县号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陵水县号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海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琼府委托(陵水)〔2024〕3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陵水县#号用地农用地转用
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审批陵水县#号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陵府〔2024〕543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政府征收三才镇大园村委会高坡顶第十五、十六村民小组,文罗镇文新村委会、文新村委会老林、龙门第一、二、三村民小组、文英村委会竹葵、常树园村民小组,椰林镇雷丰村委会第四、五村民小组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合计20.9738公顷;将20.9738公顷集体农用地(不涉及耕地)以及0.5148公顷国有农用地(不涉及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勘测定界图。
二、你县政府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按规定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同时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确保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本次批准的用地应按规划和呈报用途安排14.8031公顷作为工业用地,5.3586公顷作为商业用地,1.3269公顷作为留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兴建不符合国家及我省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工业项目供地应 (略) 的功能定位,旅馆用地禁止分割,不得变相开发房地产。因规划调整、产业发展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供地的,应报省政府批准。土地供应手续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
四、你县应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429.#元。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琼府委托(陵水)〔2024〕3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陵水县#号用地农用地转用
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审批陵水县#号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陵府〔2024〕543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政府征收三才镇大园村委会高坡顶第十五、十六村民小组,文罗镇文新村委会、文新村委会老林、龙门第一、二、三村民小组、文英村委会竹葵、常树园村民小组,椰林镇雷丰村委会第四、五村民小组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合计20.9738公顷;将20.9738公顷集体农用地(不涉及耕地)以及0.5148公顷国有农用地(不涉及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勘测定界图。
二、你县政府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按规定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同时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确保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本次批准的用地应按规划和呈报用途安排14.8031公顷作为工业用地,5.3586公顷作为商业用地,1.3269公顷作为留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兴建不符合国家及我省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工业项目供地应 (略) 的功能定位,旅馆用地禁止分割,不得变相开发房地产。因规划调整、产业发展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供地的,应报省政府批准。土地供应手续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
四、你县应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429.#元。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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