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污水处理厂一污、二污提升改造及城区新建污水管网工程
邓州市污水处理厂一污、二污提升改造及城区新建污水管网工程
项目代码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审批事项 | 审批文号 | 审批结果 | 审批时间 |
(略) 发改委 |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道路、污 (略) 理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议书审批 | 邓发改审批【2022】131号 | 已批复 | 2022-11-10 |
(略) 发改委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邓发改审批【2024】128号 | 已批复 | 2024-11-15 |
(略) 发改委 |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道路、污 (略) 理等基础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邓发改审批【2023】31号 | 已批复 | 2023-03-08 |
监管部门 | 告知内容 | 告知时间 |
(略) 发改委 |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21〕1048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17〕399号)等文件精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满500 万千瓦时的备案(核准、审批)项目需按规定办理节能审查意见。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自行验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并将验收报告向项目主管单位和节能审查机关做告知性备案。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略) 罚。联系电话: (略) 发改委环资科 0377—(略) | 2023-06-01 |
项目代码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审批事项 | 审批文号 | 审批结果 | 审批时间 |
(略) 发改委 |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道路、污 (略) 理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议书审批 | 邓发改审批【2022】131号 | 已批复 | 2022-11-10 |
(略) 发改委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邓发改审批【2024】128号 | 已批复 | 2024-11-15 |
(略) 发改委 |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道路、污 (略) 理等基础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邓发改审批【2023】31号 | 已批复 | 2023-03-08 |
监管部门 | 告知内容 | 告知时间 |
(略) 发改委 |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21〕1048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17〕399号)等文件精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满500 万千瓦时的备案(核准、审批)项目需按规定办理节能审查意见。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自行验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并将验收报告向项目主管单位和节能审查机关做告知性备案。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略) 罚。联系电话: (略) 发改委环资科 0377—(略) | 2023-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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