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容县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及建立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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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容县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及建立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容县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及建立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促进天然气事业可持续发展,确保居民用气和企业稳定安全运行,根据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我局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草拟《容县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及建立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25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63.com。为便于沟通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注明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附件:容县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及建立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征求意见稿)

容县发 (略)

2024年11月15日


容县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及建立

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听证会讨论稿)

按照《广西壮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 (略) 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广西壮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 (略) 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0〕1244 号)和《广西壮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略) 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2〕343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拟定本方案。

一、拟定价格方案

(一)居民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拟制定居民配气价格为#/立方米,同步销售价格第一档#/立方米(2023年平均购进价格为#/立方米),第二档为#/立方米,第三档为#/立方米(三级阶梯气价比价关系为1:1.2:1.5)。第一档气量:为年用气量360立方米(含本数),即月用气量30立方米及以下;第二档气量:为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至600立方米(含本数),即月用气量30立方米以上至50立方米(含本数);第三档气量:为年用气量600立方米以上的,即月用气量50立方米以上。

(二)非居民配气价格

统筹考虑企业承受能力,拟定非居民配气价格不高于#/立方米。销售价格为上游价格+配气价格,并根据上游价格的变化适时进行阶段性调整(以下文之日前三个月的上游价格平均价格确定首次销售价格的上游价格)。

二、建立管道燃气上下游联动机制

建立并完善管道燃气上下游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购气价格作调整时,燃气企业销售价格同向、同幅度联动调整。

(一)启动条件

居民用气平均上游价格波动达到或超过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1年;非居民用气平均上游价格波动达到或超过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二)联动方式

当上游燃气综合采购价格调整达到启动条件时,下游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作同向调整。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计算期平均上游价格-现行平均上游价格。

联动调整后的销售价格=现行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其中:计算期是指上一次燃气价格制定(或调整)至当前提出调价申请的时间,现行是指上一次燃气价格制定(或调整)的时间,公式中现行销售价格不受限价的影响。供销差已经在配气价格中体现。

(三)操作程序

1.当上游天然气价格上调时,需要调整终端销售价格的燃气经营企业可向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说明调价理由、调价幅度、调价时间、计算依据,提供气源综合采购成本情况,以及包括但不限于购气合同等原始凭证复印件资料。县价格主管部门严格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联动调整条件的,及时制定实施价格调整方案,凡不符合联动调整条件的不予启动。

2.当上游天然气价格下调时,燃气经营企业须及时同向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将价格调整方案及气源综合采购成本情况、购气合同等原始凭证复印件报县价格主管部门,由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及时公布。

3.燃气经营企业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一季度的购售气量、结构等情况报告县价格主管部门,并在结算后5个工作日内将购气发票、结算单据等原始凭证复印件资料报送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查。

4.若国家、 (略) 对天然气价格另有政策规定需及时启动上下游价格联动时,按照上级文件执行。因启动联动机制调整用气销售价格不另行听证。

(四)幅度控制。因平均上游价格上调启动联动调整的,既要考虑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成本的合理疏导,也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合理控制调整幅度,其中,居民用气的联动上调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现行第一档阶梯价格的10%,非居民用气原则上不超过现行销售价格的20%,超出部分在后续联动周期或下个监审周期适时疏导或对冲。当平均上游价格下调时,应在合理疏导对冲后,及时全额传导到终端用户,降低销售价格。

三、做好低收入群体保障

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设置适当免费气量,每户每月不少于3立方米。

四、执行时间

本方案实施时间自2024年月日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报县人民政府审议同意后实施)。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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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容县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及建立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促进天然气事业可持续发展,确保居民用气和企业稳定安全运行,根据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我局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草拟《容县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及建立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25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63.com。为便于沟通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注明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附件:容县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及建立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征求意见稿)

容县发 (略)

2024年11月15日


容县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及建立

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听证会讨论稿)

按照《广西壮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 (略) 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广西壮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 (略) 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0〕1244 号)和《广西壮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略) 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2〕343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拟定本方案。

一、拟定价格方案

(一)居民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拟制定居民配气价格为#/立方米,同步销售价格第一档#/立方米(2023年平均购进价格为#/立方米),第二档为#/立方米,第三档为#/立方米(三级阶梯气价比价关系为1:1.2:1.5)。第一档气量:为年用气量360立方米(含本数),即月用气量30立方米及以下;第二档气量:为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至600立方米(含本数),即月用气量30立方米以上至50立方米(含本数);第三档气量:为年用气量600立方米以上的,即月用气量50立方米以上。

(二)非居民配气价格

统筹考虑企业承受能力,拟定非居民配气价格不高于#/立方米。销售价格为上游价格+配气价格,并根据上游价格的变化适时进行阶段性调整(以下文之日前三个月的上游价格平均价格确定首次销售价格的上游价格)。

二、建立管道燃气上下游联动机制

建立并完善管道燃气上下游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购气价格作调整时,燃气企业销售价格同向、同幅度联动调整。

(一)启动条件

居民用气平均上游价格波动达到或超过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1年;非居民用气平均上游价格波动达到或超过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二)联动方式

当上游燃气综合采购价格调整达到启动条件时,下游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作同向调整。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计算期平均上游价格-现行平均上游价格。

联动调整后的销售价格=现行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其中:计算期是指上一次燃气价格制定(或调整)至当前提出调价申请的时间,现行是指上一次燃气价格制定(或调整)的时间,公式中现行销售价格不受限价的影响。供销差已经在配气价格中体现。

(三)操作程序

1.当上游天然气价格上调时,需要调整终端销售价格的燃气经营企业可向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说明调价理由、调价幅度、调价时间、计算依据,提供气源综合采购成本情况,以及包括但不限于购气合同等原始凭证复印件资料。县价格主管部门严格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联动调整条件的,及时制定实施价格调整方案,凡不符合联动调整条件的不予启动。

2.当上游天然气价格下调时,燃气经营企业须及时同向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将价格调整方案及气源综合采购成本情况、购气合同等原始凭证复印件报县价格主管部门,由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及时公布。

3.燃气经营企业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一季度的购售气量、结构等情况报告县价格主管部门,并在结算后5个工作日内将购气发票、结算单据等原始凭证复印件资料报送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查。

4.若国家、 (略) 对天然气价格另有政策规定需及时启动上下游价格联动时,按照上级文件执行。因启动联动机制调整用气销售价格不另行听证。

(四)幅度控制。因平均上游价格上调启动联动调整的,既要考虑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成本的合理疏导,也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合理控制调整幅度,其中,居民用气的联动上调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现行第一档阶梯价格的10%,非居民用气原则上不超过现行销售价格的20%,超出部分在后续联动周期或下个监审周期适时疏导或对冲。当平均上游价格下调时,应在合理疏导对冲后,及时全额传导到终端用户,降低销售价格。

三、做好低收入群体保障

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设置适当免费气量,每户每月不少于3立方米。

四、执行时间

本方案实施时间自2024年月日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报县人民政府审议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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