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区发改局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事项办事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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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南区发改局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事项办事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稿第九条“依照《 (略) 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申报材料

(一)《广西壮 (略) 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原件(1份)


(二)有关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或者委托检验检测的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


(三)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 对申请审 (略) 理;
  3. 正式受理;
  4. 局分管领导审批;
  5. 局领导审核同意签发;
  6. 制作决定文件;
  7.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送达申请人决定文件。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办理地点

(略) (略) (略) 128 (略) 政务服务中心 (略) 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办理对象和范围

(略) 辖区内的经营者

咨询电话

0775-*

投诉电话

0775-*



关联文件:


项目名称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稿第九条“依照《 (略) 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申报材料

(一)《广西壮 (略) 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原件(1份)


(二)有关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或者委托检验检测的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


(三)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 对申请审 (略) 理;
  3. 正式受理;
  4. 局分管领导审批;
  5. 局领导审核同意签发;
  6. 制作决定文件;
  7.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送达申请人决定文件。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办理地点

(略) (略) (略) 128 (略) 政务服务中心 (略) 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办理对象和范围

(略) 辖区内的经营者

咨询电话

0775-*

投诉电话

0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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