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区发改局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事项办事服务指南
港南区发改局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事项办事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稿第九条“依照《 (略) 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
申报材料 | (一)《广西壮 (略) 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原件(1份) (二)有关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或者委托检验检测的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 (三)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
办理程序 |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地点 | (略) (略) (略) 128 (略) 政务服务中心 (略) 窗口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略) 辖区内的经营者 |
咨询电话 | 0775-* |
投诉电话 | 0775-* |
关联文件:
项目名称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稿第九条“依照《 (略) 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
申报材料 | (一)《广西壮 (略) 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原件(1份) (二)有关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或者委托检验检测的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 (三)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
办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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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地点 | (略) (略) (略) 128 (略) 政务服务中心 (略) 窗口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
办理对象和范围 | (略) 辖区内的经营者 |
咨询电话 | 0775-* |
投诉电话 | 0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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