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区行政审批局关于作出电气传动与新能源关键技术研究及检测试验能力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河东区行政审批局关于作出电气传动与新能源关键技术研究及检测试验能力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略)传真:(略)
通讯地址: (略) 卫国道133号 (略) 商业广场(7号楼底商)
建设项目 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电气传动与新能源关键技术研究及检测试验能力提升项目 | 天津电 (略) | (略) (略) (略) (略) 内 | 天津天发源环境保护 (略) | 津东审投〔2024〕14号 | 2024年11月8日 |
附件:关于电气传动与新能源关键技术研究及检测试验能力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略)传真:(略)
通讯地址: (略) 卫国道133号 (略) 商业广场(7号楼底商)
建设项目 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电气传动与新能源关键技术研究及检测试验能力提升项目 | 天津电 (略) | (略) (略) (略) (略) 内 | 天津天发源环境保护 (略) | 津东审投〔2024〕14号 | 2024年11月8日 |
附件:关于电气传动与新能源关键技术研究及检测试验能力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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