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涪江流域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段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临时砂石堆料场临时用地的批复
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涪江流域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段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临时砂石堆料场临时用地的批复
遂自然资规函〔2022〕516号
(略) 自然资 (略)
关于涪江流域遂宁经济技 (略) 北段水
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临时砂石堆料场
临时用地的批复
(略) :
你公司《关于涪江流域遂宁经济技 (略) 北段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临时砂石堆料场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 (略) 临 (略) (略) 新桥镇黄连沱村7、8、9、10、11、12、13社的3.6275公顷土地(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3.2999公顷、草地0.273公顷、 (略) 0.0546公顷),用于材料临时堆放。
二、使用期限届满,你公司须自行拆除该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和环境质量,并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者。
三、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四、你公司应按照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按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五、该宗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从本批复之日起计算。
此复。
(略) 自然资 (略)
2022年8月12日
遂自然资规函〔2022〕516号
(略) 自然资 (略)
关于涪江流域遂宁经济技 (略) 北段水
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临时砂石堆料场
临时用地的批复
(略) :
你公司《关于涪江流域遂宁经济技 (略) 北段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临时砂石堆料场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 (略) 临 (略) (略) 新桥镇黄连沱村7、8、9、10、11、12、13社的3.6275公顷土地(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3.2999公顷、草地0.273公顷、 (略) 0.0546公顷),用于材料临时堆放。
二、使用期限届满,你公司须自行拆除该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和环境质量,并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者。
三、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四、你公司应按照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按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五、该宗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从本批复之日起计算。
此复。
(略) 自然资 (略)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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