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林业局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公示
藤县林业局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公示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略) 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1 | 江西瀚 (略)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MADLFM8F51 | 藤林罚决字〔2024〕第217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 (略) 罚 | 江西瀚 (略) 于2024年7月在藤县塘步镇六坊村茅恬组“上冲”(地名)勾挖平整林地成临时便道。经鉴定,江西瀚 (略) 占用林地面积为860平方米(折合1.29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 (略) 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2024/11/11 | 2025/5/11 | 2027/11/11 | (略) |
2 | 李海先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218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 (略) 罚 | 李海先于2024年8月上旬在藤县埌南镇冼村富冲2组“大垌冲”(地名)勾挖平整林地。经鉴定,李海先勾挖林地面积为4189平方米(折合6.28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38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 (略) 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76元。 | 2024/11/11 | 2025/5/11 | 2027/11/11 | (略) |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略) 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1 | 江西瀚 (略)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MADLFM8F51 | 藤林罚决字〔2024〕第217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 (略) 罚 | 江西瀚 (略) 于2024年7月在藤县塘步镇六坊村茅恬组“上冲”(地名)勾挖平整林地成临时便道。经鉴定,江西瀚 (略) 占用林地面积为860平方米(折合1.29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 (略) 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2024/11/11 | 2025/5/11 | 2027/11/11 | (略) |
2 | 李海先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218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 (略) 罚 | 李海先于2024年8月上旬在藤县埌南镇冼村富冲2组“大垌冲”(地名)勾挖平整林地。经鉴定,李海先勾挖林地面积为4189平方米(折合6.28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38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 (略) 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76元。 | 2024/11/11 | 2025/5/11 | 2027/11/11 | (略) |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