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林业局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公示
藤县林业局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公示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略) 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1 | 黄文福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219号 | 对擅自改变林地 (略) 罚 | 黄文福于2024年9月在埌南镇新光村新光组“山花冲”(地名)硬化林地建木材加工厂。经鉴定,黄文福占用林地面积为671平方米(折合1.01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31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其 (略) 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31元。 | 2024/11/11 | 2025/5/11 | 2027/11/11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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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黄文福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219号 | 对擅自改变林地 (略) 罚 | 黄文福于2024年9月在埌南镇新光村新光组“山花冲”(地名)硬化林地建木材加工厂。经鉴定,黄文福占用林地面积为671平方米(折合1.01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31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其 (略) 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31元。 | 2024/11/11 | 2025/5/11 | 2027/11/11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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