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林业局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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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林业局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公示

藤县林业局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公示
2024-11-15 17:50 来源: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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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略) 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1 黄文福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4〕第219号 对擅自改变林地 (略) 罚 黄文福于2024年9月在埌南镇新光村新光组“山花冲”(地名)硬化林地建木材加工厂。经鉴定,黄文福占用林地面积为671平方米(折合1.01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31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责令其 (略) 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31元。 2024/11/11 2025/5/11 2027/11/11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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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7:50 来源: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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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文福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4〕第219号 对擅自改变林地 (略) 罚 黄文福于2024年9月在埌南镇新光村新光组“山花冲”(地名)硬化林地建木材加工厂。经鉴定,黄文福占用林地面积为671平方米(折合1.01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31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责令其 (略) 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31元。 2024/11/11 2025/5/11 2027/11/11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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