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3年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2023年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市 (略) ,市各直属单位, (略) (略) 、市场 (略) , (略) 、发改委:
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行为,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建立和实施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要求,根据江苏省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我们编制了《20 (略)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及《20 (略) 考试考务费项目目录》(见附件1和附件2,以下合并简称《收费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有权部门批准、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全部收费项目,其中,加“▲”号的项目为涉企的收费项目。
二、我市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2024年1月1日以后国家、省批准立项、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 (略) 、市发改委将适时动态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改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三、各收费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目录》,对于取消、暂停征收、免征的收费项目,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执行,收费部门和单位不得继续征收,但以往应缴未缴部分应按原规定足额征缴。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加大收费政策公示力度, (略) 站或者固定场所的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优惠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增强政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 (略) 收费项目目 (略) 范围内的公布和贯彻执行工作。收费目录公布后,各区应将具体 (略) (略) 发改委备案。
五、本《收费目录》 (略) (略) 发改委负责解释。原《关 (略)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宁财综〔2023〕193号)废止。
附件: 1. (略)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2. (略) 考试考务费项目目录
(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29日
市 (略) ,市各直属单位, (略) (略) 、市场 (略) , (略) 、发改委:
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行为,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建立和实施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要求,根据江苏省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我们编制了《20 (略)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及《20 (略) 考试考务费项目目录》(见附件1和附件2,以下合并简称《收费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有权部门批准、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全部收费项目,其中,加“▲”号的项目为涉企的收费项目。
二、我市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2024年1月1日以后国家、省批准立项、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 (略) 、市发改委将适时动态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改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三、各收费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目录》,对于取消、暂停征收、免征的收费项目,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执行,收费部门和单位不得继续征收,但以往应缴未缴部分应按原规定足额征缴。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加大收费政策公示力度, (略) 站或者固定场所的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优惠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增强政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 (略) 收费项目目 (略) 范围内的公布和贯彻执行工作。收费目录公布后,各区应将具体 (略) (略) 发改委备案。
五、本《收费目录》 (略) (略) 发改委负责解释。原《关 (略)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宁财综〔2023〕193号)废止。
附件: 1. (略)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2. (略) 考试考务费项目目录
(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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