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制品加工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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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制品加工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 塑料制品加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略) 明村镇大南营村村东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潍坊 (略)
公示时间: 2024年11月18日 至 2024年11月22日
项目概况: (略) (略) 拟投资(略)元在 (略) (略) 明村镇大南营村村东租赁青 (略) 现有厂房进行建设塑料制品加工项目,新购置注塑机、吹塑机、破碎机等生产设备12台(套),项目建成后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建筑面积900平方米,可达到年产100吨塑料筐、50吨塑料瓶的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 (略) 理后,定期清运作农肥;化粪池须进行 (略) 理,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注塑、吹塑工序产生废气集中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 (略) 理后,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1)排放。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相关标准;四氢呋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4中相关标准限值。 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使厂界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相关标准;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略))附录A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及生产设备 (略) ,采取减振、隔音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中2类标准:≤60(昼)/50(夜)分贝。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 (略) 置,确保固废得到妥善安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属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 (略) 置,其暂存场所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略))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并按规定使用危险 (略) ,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废包装材料、不合格产品、边角料属一般工业固废,委托具备主体资格和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运输、 (略) 置,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运至光大环保能源(平度)有 (略) 理。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合理、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 (略) 理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落实《报告表》中制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废气排气筒,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进行设置,设置便于采样、监 (略) ,在排气筒附 (略) 设置环保标志牌。 (七)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八)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略) (略)
联系电话: (略)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略) (略) 79-2号( (略) 民服务中心)A区2楼
邮政编码: (略)
项目名称: 塑料制品加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略) 明村镇大南营村村东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潍坊 (略)
公示时间: 2024年11月18日 至 2024年11月22日
项目概况: (略) (略) 拟投资(略)元在 (略) (略) 明村镇大南营村村东租赁青 (略) 现有厂房进行建设塑料制品加工项目,新购置注塑机、吹塑机、破碎机等生产设备12台(套),项目建成后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建筑面积900平方米,可达到年产100吨塑料筐、50吨塑料瓶的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 (略) 理后,定期清运作农肥;化粪池须进行 (略) 理,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注塑、吹塑工序产生废气集中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 (略) 理后,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1)排放。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相关标准;四氢呋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4中相关标准限值。 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使厂界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相关标准;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略))附录A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及生产设备 (略) ,采取减振、隔音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中2类标准:≤60(昼)/50(夜)分贝。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 (略) 置,确保固废得到妥善安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属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 (略) 置,其暂存场所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略))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并按规定使用危险 (略) ,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废包装材料、不合格产品、边角料属一般工业固废,委托具备主体资格和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运输、 (略) 置,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运至光大环保能源(平度)有 (略) 理。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合理、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 (略) 理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落实《报告表》中制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废气排气筒,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进行设置,设置便于采样、监 (略) ,在排气筒附 (略) 设置环保标志牌。 (七)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八)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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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略) 79-2号( (略) 民服务中心)A区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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