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安达市鹏凯养殖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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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安达市鹏凯养殖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示

(略) 鹏凯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1F55点击查看>>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整号):(略)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地址:黑 (略) (略) 升平镇新建村委02-53

经营者:朱鹏凯

我局于2024年9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存在“粪污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不全,缺少2023年12月份的粪污收集管理台账”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 (略) 绥棱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略) 绥棱 (略)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 (略) 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如实记录粪污收集台账。

2、处罚款人民币(略)仟元整(¥5000元整)。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15 (略) (略) 开具《黑龙江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金打进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0月21日

(略) 鹏凯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1F55点击查看>>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整号):(略)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地址:黑 (略) (略) 升平镇新建村委02-53

经营者:朱鹏凯

我局于2024年9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存在“粪污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不全,缺少2023年12月份的粪污收集管理台账”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 (略) 绥棱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略) 绥棱 (略)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 (略) 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如实记录粪污收集台账。

2、处罚款人民币(略)仟元整(¥5000元整)。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15 (略) (略) 开具《黑龙江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金打进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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