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 ||||||||
事项名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
设定依据 |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略) 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 (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 (略) 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 (略) 、 (略) 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 (略) 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规程》(国土资规〔2016〕6号) | |||||||
受理条件 |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办理部门 | 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
是否可预约办理 | 是 | |||||||
是否需要本人亲自办理 | 是 | |||||||
窗口办理地址 | 新化 (略) 政务服务中心二厅 | |||||||
网上办理地址 | http://**:7388/home、http://**:7388/home | |||||||
窗口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1.0738-*;2.网上咨询地址:湖南 (略) :http://zwfw-http://**.cn/ | |||||||
投诉方式 | 1.0738-*;2.网上投诉地址:湖南 (略) :http://zwfw-http://**.cn/ |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
申报材料 | 通用情形提交材料清单 |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及要求 (原件/复印件) | 是否可容缺受理 | 容缺受理时限 | 容缺受理材料提交方式 | 说 ?明 |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否 |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否 | 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登记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个人提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否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变更的材料 | 原件 | 否 | (1)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属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属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补充协议、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批准文件、出让补充协议、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 |||||
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证明 | ||||||||
特殊情形提交材料清单 |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及要求 (原件/复印件) | 是否可容缺受理 | 容缺受理时限 | 容缺受理材料提交方式 | 情形说明 | |||
特别程序 | ||||||||
收费情况 | 1.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2.收费标准:住宅登记费80元每件、非住宅登记费550元每件。证书工本费10元/本(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 | |||||||
结果名称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
结果领取方式 | 当场领取/窗口自取/邮寄。涉及给付、补助类事项,应注明钱款发放方式。 | |||||||
特殊注意事项 | ||||||||
流程图 | 见附件 |
注:1.事项名称:业务办理项名称,与“ (略) +政务服务” (略) 保持一致;
2.申报材料:通用情形提交材料清单指任何申请人办理该事项均需提交相关材料的清单;特殊情形提交清单指针对特殊人群或特定情况除通用情形下的材料外另需提交的相关材料清单;
3.特别程序:指该事项办理除常规受理、初审、审核、审批等环节外,涉及其他需与申请人互动的特殊环节,如:现场勘查、听证等环节。
“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 ||||||||
事项名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
设定依据 |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略) 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 (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 (略) 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 (略) 、 (略) 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 (略) 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规程》(国土资规〔2016〕6号) | |||||||
受理条件 |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办理部门 | 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
是否可预约办理 | 是 | |||||||
是否需要本人亲自办理 | 是 | |||||||
窗口办理地址 | 新化 (略) 政务服务中心二厅 | |||||||
网上办理地址 | http://**:7388/home、http://**:7388/home | |||||||
窗口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1.0738-*;2.网上咨询地址:湖南 (略) :http://zwfw-http://**.cn/ | |||||||
投诉方式 | 1.0738-*;2.网上投诉地址:湖南 (略) :http://zwfw-http://**.cn/ |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
申报材料 | 通用情形提交材料清单 |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及要求 (原件/复印件) | 是否可容缺受理 | 容缺受理时限 | 容缺受理材料提交方式 | 说 ?明 |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否 |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否 | 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登记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个人提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否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变更的材料 | 原件 | 否 | (1)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属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属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补充协议、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批准文件、出让补充协议、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 |||||
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证明 | ||||||||
特殊情形提交材料清单 |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及要求 (原件/复印件) | 是否可容缺受理 | 容缺受理时限 | 容缺受理材料提交方式 | 情形说明 | |||
特别程序 | ||||||||
收费情况 | 1.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2.收费标准:住宅登记费80元每件、非住宅登记费550元每件。证书工本费10元/本(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 | |||||||
结果名称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
结果领取方式 | 当场领取/窗口自取/邮寄。涉及给付、补助类事项,应注明钱款发放方式。 | |||||||
特殊注意事项 | ||||||||
流程图 | 见附件 |
注:1.事项名称:业务办理项名称,与“ (略) +政务服务” (略) 保持一致;
2.申报材料:通用情形提交材料清单指任何申请人办理该事项均需提交相关材料的清单;特殊情形提交清单指针对特殊人群或特定情况除通用情形下的材料外另需提交的相关材料清单;
3.特别程序:指该事项办理除常规受理、初审、审核、审批等环节外,涉及其他需与申请人互动的特殊环节,如:现场勘查、听证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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