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4版的通知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4版的通知
市教委关 (略)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2024版)的通知
(略) ,各高等学校:
为 (略) 教育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教育管理、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市教委于2019年制定了《 (略)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略) (略) 《 (略) 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略) 实际,对《 (略)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内容进行了修订,主要是对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和完善。现将《 (略)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4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24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 (略) 教育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教育管理、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略) 办公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查工作规定》、教育部《教育统计管理规定》 (略) (略) 《 (略) 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 (略) 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略) 级教育行政部 (略) 教育行政部门工作部署 (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实施的教育统计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略) 教育统计的基本任 (略) 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略) 级教育行政 (略) 教育行政部门的 (略) 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领导、管理和 (略) 教育统计工作。
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 (略) 和本单位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职责,为实施教育统计活动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相关保障。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将教育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按时拨付到位,保障教育统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育统计科学研究,深入研究教育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教育统计的科学性;应当加强教育统计信息化建设,积极 (略) 、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教育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七条教育统计的调查对象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以及个人。调查对象 (略) (略) 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教育统计时应当遵守教育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资料。
第八条教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 (略) 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第二章 教育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中负有教育统计职责的机构为教育统计机构,直接负责教育统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为教育统计人员。所有教育统计调查对象均应确定本单位的教育统计机构,配备专职或以教育统计工作为主要工作任务的兼职统计工作人员。由多个内设机构分别承担统计职能的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明确一个内设机构负责本单位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各单位应保障统计工作人员的稳定性,如确需更换统计工作人员,应做好工作交接和上岗前培训,并将人员变更情况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以确保教育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条 (略) 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主管统计工作 (略) 室,执行本单位的综合统计职能,主要包括:
(一) (略) 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统计调查制度, (略) 教育统计管理制度、统计调查方案并统筹组织和 (略) 教育统计工作, (略) 教育行政 (略) 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教育统计资料,根据教育统计 (略) 教育发展进行统计分析, (略) 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统计咨询意见和数据支撑;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教育统计资料保存和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和指导教育统计人员的统计普法学;
(六)其他法定职责和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教育统计人员应当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学等,凡涉及统计数据的,应当优先使用教育统计资料,并以教育统计机构提供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二十一条教育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级教育统计管理 (略) 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高等学校上报的统计资料;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级教育统计管理资料 (略) 内各级各类学校上报的统计资料;各级各类学校负责管理本单位教育统计管理资料和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资料。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教育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和教育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二条教育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略) 站、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等途径及时公布和更新,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二十三条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建立健全教育统计保密制度,完善教育统计内控机制,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教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第五章 教育统计监管
第二十四条教育统计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教育统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教育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第二十五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辖学校、其他有关机构进行统计工作检查。统计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统计规章制度的建设及其组织实施情况;
(三)单位内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和岗位设置情况;
(四)统计经费和统计工作设备配置的保障情况;
(五)统计资料的管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略) 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统计数据质量保障体系,建立专家参与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机制,通过自查、抽查、互查等方式,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核查,保证统计数据质量。
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教育统计数据抽查制度,制定抽查事项清单,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随机对所辖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报送的教育统计数据进行核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教育统计工作中有统计违法行为的,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略) ;有违纪行为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根据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向有关责任人员的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 (略) 分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的领导人员如发生《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所列的违纪违法行为,教育统计机构及相关人员如发生《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依 (略) 分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此前发布的文件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市教委关 (略)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2024版)的通知
(略) ,各高等学校:
为 (略) 教育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教育管理、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市教委于2019年制定了《 (略)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略) (略) 《 (略) 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略) 实际,对《 (略)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内容进行了修订,主要是对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和完善。现将《 (略)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4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24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 (略) 教育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教育管理、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略) 办公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查工作规定》、教育部《教育统计管理规定》 (略) (略) 《 (略) 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 (略) 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略) 级教育行政部 (略) 教育行政部门工作部署 (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实施的教育统计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略) 教育统计的基本任 (略) 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略) 级教育行政 (略) 教育行政部门的 (略) 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领导、管理和 (略) 教育统计工作。
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 (略) 和本单位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职责,为实施教育统计活动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相关保障。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将教育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按时拨付到位,保障教育统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育统计科学研究,深入研究教育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教育统计的科学性;应当加强教育统计信息化建设,积极 (略) 、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教育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七条教育统计的调查对象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以及个人。调查对象 (略) (略) 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教育统计时应当遵守教育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资料。
第八条教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 (略) 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第二章 教育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中负有教育统计职责的机构为教育统计机构,直接负责教育统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为教育统计人员。所有教育统计调查对象均应确定本单位的教育统计机构,配备专职或以教育统计工作为主要工作任务的兼职统计工作人员。由多个内设机构分别承担统计职能的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明确一个内设机构负责本单位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各单位应保障统计工作人员的稳定性,如确需更换统计工作人员,应做好工作交接和上岗前培训,并将人员变更情况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以确保教育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条 (略) 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主管统计工作 (略) 室,执行本单位的综合统计职能,主要包括:
(一) (略) 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统计调查制度, (略) 教育统计管理制度、统计调查方案并统筹组织和 (略) 教育统计工作, (略) 教育行政 (略) 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教育统计资料,根据教育统计 (略) 教育发展进行统计分析, (略) 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统计咨询意见和数据支撑;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教育统计资料保存和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和指导教育统计人员的统计普法学;
(六)其他法定职责和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教育统计人员应当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学等,凡涉及统计数据的,应当优先使用教育统计资料,并以教育统计机构提供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二十一条教育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级教育统计管理 (略) 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高等学校上报的统计资料;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级教育统计管理资料 (略) 内各级各类学校上报的统计资料;各级各类学校负责管理本单位教育统计管理资料和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资料。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教育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和教育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二条教育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略) 站、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等途径及时公布和更新,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二十三条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建立健全教育统计保密制度,完善教育统计内控机制,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教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第五章 教育统计监管
第二十四条教育统计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教育统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教育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第二十五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辖学校、其他有关机构进行统计工作检查。统计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统计规章制度的建设及其组织实施情况;
(三)单位内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和岗位设置情况;
(四)统计经费和统计工作设备配置的保障情况;
(五)统计资料的管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略) 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统计数据质量保障体系,建立专家参与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机制,通过自查、抽查、互查等方式,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核查,保证统计数据质量。
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教育统计数据抽查制度,制定抽查事项清单,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随机对所辖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报送的教育统计数据进行核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教育统计工作中有统计违法行为的,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略) ;有违纪行为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根据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向有关责任人员的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 (略) 分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的领导人员如发生《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所列的违纪违法行为,教育统计机构及相关人员如发生《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依 (略) 分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此前发布的文件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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