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调整完善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社会风险评估公示
松阳县调整完善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社会风险评估公示
松阳县调整完善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社会风险评估公示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11号)、《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浙委办发〔2019〕5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拟对“松阳县调整完善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社会风险评估。为加强公众参与,做好本决策的社会风险评估工作,现对本决策事项进行公示如下:
一、决策概况
目前我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直沿用《松阳县调整完 (略) 片综合补偿标准暂定规定》(松政发〔2018〕97号),由于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物价指数变化等原因,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不具备现实性,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拟订了《松阳县调整完善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一)征求的范围
松阳县范围内可能受该决策事项影响的利益相关者。
(二)主要事项
1.利益相关者认为该决策事项对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影响;
2.利益相关者认为该决策事项对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等产生的影响;
3.利益相关者对该补偿标准的拟订及内容有何意见建议;
4.利益相关者对本决策事项实施的态度;
5.其他意见诉求;
6.非社会风险方面的相关内容不在本次公众参与征求意见范围。
三、公众参与方式
您对本次补偿标准拟订的意见和建议,可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通过面谈、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
您在发表意见的同时,请尽量提供详尽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能够及时向您反馈相关信息。
四、联系方式
评估主体:松阳县自然资 (略)
联系人:程国香
联系电话:0578-(略)
评估实施主体: (略) 弘安社会 (略)
联系人:叶工
联系电话:(略)
邮箱:*@*q.com
松阳县自然资 (略)
2024年11月12日
松阳县调整完善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doc
松阳县调整完善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社会风险评估公示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11号)、《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浙委办发〔2019〕5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拟对“松阳县调整完善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社会风险评估。为加强公众参与,做好本决策的社会风险评估工作,现对本决策事项进行公示如下:
一、决策概况
目前我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直沿用《松阳县调整完 (略) 片综合补偿标准暂定规定》(松政发〔2018〕97号),由于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物价指数变化等原因,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不具备现实性,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拟订了《松阳县调整完善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一)征求的范围
松阳县范围内可能受该决策事项影响的利益相关者。
(二)主要事项
1.利益相关者认为该决策事项对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影响;
2.利益相关者认为该决策事项对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等产生的影响;
3.利益相关者对该补偿标准的拟订及内容有何意见建议;
4.利益相关者对本决策事项实施的态度;
5.其他意见诉求;
6.非社会风险方面的相关内容不在本次公众参与征求意见范围。
三、公众参与方式
您对本次补偿标准拟订的意见和建议,可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通过面谈、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
您在发表意见的同时,请尽量提供详尽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能够及时向您反馈相关信息。
四、联系方式
评估主体:松阳县自然资 (略)
联系人:程国香
联系电话:0578-(略)
评估实施主体: (略) 弘安社会 (略)
联系人:叶工
联系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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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自然资 (略)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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