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双联新能源材料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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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双联新能源材料96号

江苏双联新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277XXF8M

住址: (略) (略) 金 (略) 29号

法定代表人: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时,你单位焚烧炉北侧的配料 (略) 的放料房门窗未完全密闭,放料房的胶粘剂吨桶放料口未密闭, (略) 下方安装的塑料袋内有物料残留,PID测定仪数值为73.1mg/m3, (略) 未对挥发的有机物采取收集措施。

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也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

1.2024年10月 (略) 金坛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10月 (略) 金坛 (略) 对江苏双联新 (略) EHS王*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4年10月 (略) 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6张;

4.江苏双联新 (略) 新建年产新能源电子材料(略)平方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内容)1份;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部分内容)1份;

6.江苏双联新 (略) “新建年产新能源电子材料(略)平方米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1份;

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

8.胶粘剂产品安全书(MSDS),(略)烯酸压敏胶、(略)酸(略)酯、石油混合二(略)苯等安全技术说明书报告各1份;

9.厂房租赁合同1份;

10.江苏双联新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1.江苏双联新 (略) 法定代表人林*、EHS王*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提起复议或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略) (略)

2024年11月18日

江苏双联新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277XXF8M

住址: (略) (略) 金 (略) 29号

法定代表人: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时,你单位焚烧炉北侧的配料 (略) 的放料房门窗未完全密闭,放料房的胶粘剂吨桶放料口未密闭, (略) 下方安装的塑料袋内有物料残留,PID测定仪数值为73.1mg/m3, (略) 未对挥发的有机物采取收集措施。

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也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

1.2024年10月 (略) 金坛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10月 (略) 金坛 (略) 对江苏双联新 (略) EHS王*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4年10月 (略) 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6张;

4.江苏双联新 (略) 新建年产新能源电子材料(略)平方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内容)1份;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部分内容)1份;

6.江苏双联新 (略) “新建年产新能源电子材料(略)平方米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1份;

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

8.胶粘剂产品安全书(MSDS),(略)烯酸压敏胶、(略)酸(略)酯、石油混合二(略)苯等安全技术说明书报告各1份;

9.厂房租赁合同1份;

10.江苏双联新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1.江苏双联新 (略) 法定代表人林*、EHS王*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提起复议或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略) (略)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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