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琶洲南区地块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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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琶洲南区地块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琶洲算力中心(广州)有限公司:

  报来《 (略) AH*地块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 (略) AH*地块项目(项目统一代码为:2311-*-04-01-*)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项目总建筑面积:*.42平方米,其中:计容建筑面积*.26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16平方米。主要内容包含:研发办公生产用房、配套商业餐饮以及停车库等。项目建成运营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为4517.44吨标准煤,其中年电力消费量3598.*千瓦时,天然气6.*立方米,柴油9.07吨;研发单位建筑面积年综合能耗106.91千瓦时每平方米,配套商业餐饮单位建筑面积能耗70.96千克标准煤每平方米,地下车库单位建筑面积年综合能耗5.96千瓦时每平方米(不计充电桩),研发算力机房PUE值1.295。

  三、请你单位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020)、《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指南》(2018年本)自行组织节能验收,并按 (略) 能 (略) 报备。

  五、请你单位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我局将视情况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33号),不定期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对本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因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你单位应及时以书面 (略) 提交变更申请。

(略) (略) 发 (略)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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琶洲算力中心(广州)有限公司:

  报来《 (略) AH*地块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 (略) AH*地块项目(项目统一代码为:2311-*-04-01-*)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项目总建筑面积:*.42平方米,其中:计容建筑面积*.26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16平方米。主要内容包含:研发办公生产用房、配套商业餐饮以及停车库等。项目建成运营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为4517.44吨标准煤,其中年电力消费量3598.*千瓦时,天然气6.*立方米,柴油9.07吨;研发单位建筑面积年综合能耗106.91千瓦时每平方米,配套商业餐饮单位建筑面积能耗70.96千克标准煤每平方米,地下车库单位建筑面积年综合能耗5.96千瓦时每平方米(不计充电桩),研发算力机房PUE值1.295。

  三、请你单位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020)、《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指南》(2018年本)自行组织节能验收,并按 (略) 能 (略) 报备。

  五、请你单位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我局将视情况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33号),不定期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对本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因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你单位应及时以书面 (略) 提交变更申请。

(略) (略) 发 (略)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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