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公示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公示表
项目名称 | (略) 专用汽车优化改造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惠州大亚湾经济技 (略) 西区街道新寮 (略) 96号 |
建设单位 | (略) |
环评单位 | 惠州 (略) |
公示时间 | 2024年11月19日~2024年11月25日 |
项目概况 | |
(略) 位于惠州大亚湾经济技 (略) 西区新寮 (略) 96号,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主要从事环卫专用车的生产,年产环卫专用车1500辆。 本项目拟在 (略) 范围内建设,不新增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不新增员工,不改变生产规模。拟优化调整产品类型,新增2个干式底漆喷漆室和新增脱脂清洗工序,对现有废水 (略) 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的对策和措施 |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雨污分流的原则,优化设置排水系统。本项目生产废水经自 (略) (略) 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2024)中洗涤用水标准后回用,不外排;高电导率废水经收集后定期交由有危 (略) 理资质 (略) 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改扩建后项目总VOCs、苯、#苯与二#苯和苯系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中表2第Ⅱ时段标准限值;抛丸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大气[2019]56号) (略) 域排放限值;腻子填平产生的苯#烯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无组织排放废气中,厂界颗粒物、锰及其化合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总VOCs、苯、#苯、二#苯和三#苯执行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苯#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的二级标准。 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略) 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优 (略) ,选用低噪音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等措施,确保北面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 (略) 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固体废物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全过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应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 (略) 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要求,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应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设置。 | |
听证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业务科室: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 联系电话:0752-#,0752-# |
项目名称 | (略) 专用汽车优化改造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惠州大亚湾经济技 (略) 西区街道新寮 (略) 96号 |
建设单位 | (略) |
环评单位 | 惠州 (略) |
公示时间 | 2024年11月19日~2024年11月25日 |
项目概况 | |
(略) 位于惠州大亚湾经济技 (略) 西区新寮 (略) 96号,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主要从事环卫专用车的生产,年产环卫专用车1500辆。 本项目拟在 (略) 范围内建设,不新增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不新增员工,不改变生产规模。拟优化调整产品类型,新增2个干式底漆喷漆室和新增脱脂清洗工序,对现有废水 (略) 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的对策和措施 |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雨污分流的原则,优化设置排水系统。本项目生产废水经自 (略) (略) 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2024)中洗涤用水标准后回用,不外排;高电导率废水经收集后定期交由有危 (略) 理资质 (略) 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改扩建后项目总VOCs、苯、#苯与二#苯和苯系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中表2第Ⅱ时段标准限值;抛丸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大气[2019]56号) (略) 域排放限值;腻子填平产生的苯#烯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无组织排放废气中,厂界颗粒物、锰及其化合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总VOCs、苯、#苯、二#苯和三#苯执行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苯#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的二级标准。 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略) 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优 (略) ,选用低噪音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等措施,确保北面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 (略) 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固体废物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全过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应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 (略) 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要求,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应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设置。 | |
听证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业务科室: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 联系电话:0752-#,0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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