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是用于林业生态补偿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资金,主要包括用于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等方面的支出。
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支出。非国有部分资金具体使用和分配办法如下:
(一)分配比例:30%作为直接管护费,10%用于村集体组织监管费,60%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助。
(二)直接管护费由县级统筹划拨到各乡镇用于乡镇聘用的护林员劳务报酬;村集体组织监管费主要用于天然商品林或生态公益林而发生的保护和管理支出,如管护人员劳务补助、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 (略) 维护等相关费用支出。
(三)山权、林权均属集体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连江县委办公室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村(社区)干部2022年度履职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连委办〔2022〕63号)有关规定,建议对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助资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决策程序:使用金额小于或等于0.(略)元的,由村主任决定;使用金额在0.(略)元至(略)元(不含(略)元)之间的,需经两委会研究并同意;使用金额(略)元及以上的,应由村民会议或经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同时,各村依据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结合本村实际对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决策,确保决策的内容和过程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也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补偿补助款项领取应执行村(居)民委员会财务制度。
(四)林权属于个人和其他情形的,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助资金由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和承包方自行协商。
三、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用于省级以上林业自然保护地内林权所有者的补偿支出,根据权属情况参照第二点的3、4点执行。
四、各乡镇和管护责任单位应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由县自然资 (略) 会 (略) 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连 (略) 连 (略) 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连林〔2022〕8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连江县自然资 (略) 连 (略)
2024年11月11日
一、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是用于林业生态补偿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资金,主要包括用于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等方面的支出。
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支出。非国有部分资金具体使用和分配办法如下:
(一)分配比例:30%作为直接管护费,10%用于村集体组织监管费,60%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助。
(二)直接管护费由县级统筹划拨到各乡镇用于乡镇聘用的护林员劳务报酬;村集体组织监管费主要用于天然商品林或生态公益林而发生的保护和管理支出,如管护人员劳务补助、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 (略) 维护等相关费用支出。
(三)山权、林权均属集体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连江县委办公室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村(社区)干部2022年度履职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连委办〔2022〕63号)有关规定,建议对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助资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决策程序:使用金额小于或等于0.(略)元的,由村主任决定;使用金额在0.(略)元至(略)元(不含(略)元)之间的,需经两委会研究并同意;使用金额(略)元及以上的,应由村民会议或经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同时,各村依据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结合本村实际对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决策,确保决策的内容和过程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也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补偿补助款项领取应执行村(居)民委员会财务制度。
(四)林权属于个人和其他情形的,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助资金由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和承包方自行协商。
三、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用于省级以上林业自然保护地内林权所有者的补偿支出,根据权属情况参照第二点的3、4点执行。
四、各乡镇和管护责任单位应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由县自然资 (略) 会 (略) 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连 (略) 连 (略) 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连林〔2022〕8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连江县自然资 (略) 连 (略)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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