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陵水县提蒙乡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海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琼府委托(陵水)〔2024〕2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陵水县提蒙乡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地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审批陵水县提蒙乡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陵府〔2024〕485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政府征收提蒙乡远景村委会高岭一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0.1862公顷,并将0.1862公顷集体农用地(不涉及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勘测定界图。
二、你县政府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按规定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同时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确保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本次批准的用地应按规划和呈报用途安排作为环卫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兴建不符合国家及我省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工业项目供地应 (略) 的功能定位,旅馆用地禁止分割,不得变相开发房地产。因规划调整、产业发展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供地的,应报省政府批准。土地供应手续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
四、你县应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略)元。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琼府委托(陵水)〔2024〕2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陵水县提蒙乡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地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审批陵水县提蒙乡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陵府〔2024〕485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政府征收提蒙乡远景村委会高岭一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0.1862公顷,并将0.1862公顷集体农用地(不涉及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勘测定界图。
二、你县政府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按规定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同时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确保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本次批准的用地应按规划和呈报用途安排作为环卫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兴建不符合国家及我省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工业项目供地应 (略) 的功能定位,旅馆用地禁止分割,不得变相开发房地产。因规划调整、产业发展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供地的,应报省政府批准。土地供应手续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
四、你县应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略)元。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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