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京航索虑医疗集团总部基地及研发制造中心高明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前公示的通告
关于京航索虑医疗集团总部基地及研发制造中心高明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前公示的通告
佛自然资明告〔2024〕535号
关于京航索虑医疗集团总部基地及研发制造中心高明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前公示的通告
现有 (略) 申请对其京航索 (略) 总部基地及研发制造中心高明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须对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批前公示,请公众对该项目总平面方案及各单体具体功能设 (略) 进行监督,如有任何意 (略) 反馈。
一、申请单位: (略)
二、项目名称:京航索 (略) 总部基地及研发制造中心高明项目
三、项目位置: (略) (略) 杨和镇杨西大道以东、 (略) 以南
四、申报类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告知承诺制
五、项目基本情况:
总平面方案
京航索 (略) 总部基地及研发制造中心高明项目建设工程规划用地面积#.1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2平方米,计容面积#.76平方米,基底面积#.64平方米,容积率2.31,建筑密度57.08%,绿地率10.02%,配套停车位180个。
单体方案
该项目共报建建筑单体2个:车间一;综合楼;
车间一,3层,建筑面积#.88平方米,计容面积#.56平方米,基底面积#.64平方米;
综合楼,7层,建筑面积6435.34平方米,计容面积6398.2平方米,基底面积1410平方米。
经审核, (略) 申请对其京航索 (略) 总部基地及研发制造中心高明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各项技术指标、建筑间距及退让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及《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修订版)等相关要求。
六、公示时间:自2024年11月20日至2024年11月29日(十个自然日)
七、公示地点:项目建设现场
八、 (略) 站: (略) (略) (略) 站(http://**)
九、建言渠道:
1.信函:请邮寄至“ (略) (略) 杨 (略) 1号 杨和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杨和管理所收)”,邮编:#。
2.电子邮件:*@*ttp://**
3.联系电话:0757-#
4.有效反馈意见时间:反馈意见应在公示期间内提交,如期限内没有提交意见则视为无异议。
5.有效反馈意见方式:信函及电子邮件,并必须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及反对的理由,如果认为申请事项关系个人重大利益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反馈意见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造成无法及时进一步核对有关情况的视为无效意见。有效的反馈意见,将作为行政许可的参考。
(略) (略)
2024年11月19日
附件:
佛自然资明告〔2024〕535号
关于京航索虑医疗集团总部基地及研发制造中心高明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前公示的通告
现有 (略) 申请对其京航索 (略) 总部基地及研发制造中心高明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须对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批前公示,请公众对该项目总平面方案及各单体具体功能设 (略) 进行监督,如有任何意 (略) 反馈。
一、申请单位: (略)
二、项目名称:京航索 (略) 总部基地及研发制造中心高明项目
三、项目位置: (略) (略) 杨和镇杨西大道以东、 (略) 以南
四、申报类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告知承诺制
五、项目基本情况:
总平面方案
京航索 (略) 总部基地及研发制造中心高明项目建设工程规划用地面积#.1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2平方米,计容面积#.76平方米,基底面积#.64平方米,容积率2.31,建筑密度57.08%,绿地率10.02%,配套停车位180个。
单体方案
该项目共报建建筑单体2个:车间一;综合楼;
车间一,3层,建筑面积#.88平方米,计容面积#.56平方米,基底面积#.64平方米;
综合楼,7层,建筑面积6435.34平方米,计容面积6398.2平方米,基底面积1410平方米。
经审核, (略) 申请对其京航索 (略) 总部基地及研发制造中心高明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各项技术指标、建筑间距及退让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及《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修订版)等相关要求。
六、公示时间:自2024年11月20日至2024年11月29日(十个自然日)
七、公示地点:项目建设现场
八、 (略) 站: (略) (略) (略) 站(http://**)
九、建言渠道:
1.信函:请邮寄至“ (略) (略) 杨 (略) 1号 杨和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杨和管理所收)”,邮编:#。
2.电子邮件:*@*ttp://**
3.联系电话:0757-#
4.有效反馈意见时间:反馈意见应在公示期间内提交,如期限内没有提交意见则视为无异议。
5.有效反馈意见方式:信函及电子邮件,并必须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及反对的理由,如果认为申请事项关系个人重大利益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反馈意见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造成无法及时进一步核对有关情况的视为无效意见。有效的反馈意见,将作为行政许可的参考。
(略) (略)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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