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环行审〔2024〕48号关于《安徽丰涵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万平方被动节能门窗及铝制品分解1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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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环行审〔2024〕48号关于《安徽丰涵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万平方被动节能门窗及铝制品分解1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略) :

你公司报来的《 (略) 年产*平方被动节能门窗及铝制品分解*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 (略) 年产*平方被动节能门窗及铝制品分解*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位于 (略) 濉溪县濉溪经 (略) (略) 与双创大道交叉口西北侧,用地面积*.65m2。拟购置切割机、钢化炉、磨边机等生产设备,并配套建设相应环保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平方被动节能门窗的生产能力(本次审批内容不包含*吨铝制品分解)。项目总投资为*万,其中环保投资为*。项目代码:2403-*-04-01-*。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安徽 (略) 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在认真落实《报告表》和本审批意见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单位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四、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玻璃磨边、清洗、间接冷却等用水经各自循 (略) 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进入化 (略) 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及濉溪县第 (略) 理厂接管限值后排入濉溪县第 (略) 理厂进一 (略) 理。

3.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胶、夹胶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带软垂帘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 (略) 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切割下料加工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带软垂帘集气罩收集+布袋 (略) 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六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相关限值要求;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相关限值要求。

若生产过程中废 (略) 理效率不能达到《报告表》中预期值,须采取更高效的废 (略) 理措施。

原料和产品建议采用新能源车辆运输,并采取防尘、防撒落措施。

4.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通过隔声、消声、设备定期保养、基础减振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5.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 (略) 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 (略) 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桶分类收集,委托环卫部 (略) 理。

废玻璃、铝型材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等一般固体废物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其中废玻璃出售给废玻璃回收商,铝型材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外售综合利用。

废胶桶、废胶、废活性炭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委托具 (略) 理资 (略) 理。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 (略) 总量控制要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 (略) 重新审核。

????七、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5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

通讯地址: (略) 濉 (略) 37号

????邮 编:*


(略) :

你公司报来的《 (略) 年产*平方被动节能门窗及铝制品分解*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 (略) 年产*平方被动节能门窗及铝制品分解*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位于 (略) 濉溪县濉溪经 (略) (略) 与双创大道交叉口西北侧,用地面积*.65m2。拟购置切割机、钢化炉、磨边机等生产设备,并配套建设相应环保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平方被动节能门窗的生产能力(本次审批内容不包含*吨铝制品分解)。项目总投资为*万,其中环保投资为*。项目代码:2403-*-04-01-*。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安徽 (略) 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在认真落实《报告表》和本审批意见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单位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四、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玻璃磨边、清洗、间接冷却等用水经各自循 (略) 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进入化 (略) 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及濉溪县第 (略) 理厂接管限值后排入濉溪县第 (略) 理厂进一 (略) 理。

3.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胶、夹胶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带软垂帘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 (略) 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切割下料加工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带软垂帘集气罩收集+布袋 (略) 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六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相关限值要求;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相关限值要求。

若生产过程中废 (略) 理效率不能达到《报告表》中预期值,须采取更高效的废 (略) 理措施。

原料和产品建议采用新能源车辆运输,并采取防尘、防撒落措施。

4.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通过隔声、消声、设备定期保养、基础减振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5.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 (略) 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 (略) 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桶分类收集,委托环卫部 (略) 理。

废玻璃、铝型材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等一般固体废物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其中废玻璃出售给废玻璃回收商,铝型材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外售综合利用。

废胶桶、废胶、废活性炭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委托具 (略) 理资 (略) 理。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 (略) 总量控制要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 (略) 重新审核。

????七、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5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

通讯地址: (略) 濉 (略) 37号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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