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荟公馆项目
收件编号: | 三水(略) |
公示类型: | 批前公示 |
业务类型: | 城市建(构)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建设单位: | (略) 志 (略) |
项目名称: | 华荟公馆项目 |
项目地点: | 建设大道南侧地块四 |
单体名称: | 地下车库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变更内容: | 1、取 (略) 域中的P轴至Q轴 (略) 的送风机房,将41号和156号车位调整到该位置; 2、173 号及 327 号车位由无障碍车位修改为标准停车位; 3、171 号车位原为标准车位,现修改为微型停车位; 4、调整 105 号及 106 号车位的摆放方向; 5、地下车库内折算前及折算后总车位数不变。 |
公示时间: | 2024年11月20日--2024年11月30日 |
本 (略) 志 (略) 提出 建设大道南侧地块四 城市建(构)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的审批申请及有关材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对相关事项进行批前公示。(详见右图)
有关该项目的详细信息,可致电: 查询。
有关该项目的反馈意见收集电话:(略)
凡与以上申请事项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可在公示 (略) 提出申述,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2024年11月20日
公示事项:城市建(构)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公示时间:2024年11月20日至2024年11月30日
审批、公示部门: (略) (略) (略)
建设单位: (略) 志 (略)
项目名称:华荟公馆项目
项目地点:建设大道南侧地块四
单体名称:地下车库
建筑面积:(平方米)
变更内容:1、取 (略) 域中的P轴至Q轴 (略) 的送风机房,将41号和156号车位调整到该位置; 2、173 号及 327 号车位由无障碍车位修改为标准停车位; 3、171 号车位原为标准车位,现修改为微型停车位; 4、调整 105 号及 106 号车位的摆放方向; 5、地下车库内折算前及折算后总车位数不变。
注:
1、右图仅为示意图,以最后审批文件为准。
2、意见反馈方式:书面意见请邮寄至西南 (略) 50号
(略) (略) (略) 收。 邮编:(略)
电子邮箱:*@*ttp://**
3、有效反馈意见时间:公示期内
4、有效反馈意见方式:书面意见(写明联系人真实姓名、电话、联系地址)
5、 (略) 址:http://**
制作单位: (略) (略) (略)
收件编号: | 三水(略) |
公示类型: | 批前公示 |
业务类型: | 城市建(构)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建设单位: | (略) 志 (略) |
项目名称: | 华荟公馆项目 |
项目地点: | 建设大道南侧地块四 |
单体名称: | 地下车库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变更内容: | 1、取 (略) 域中的P轴至Q轴 (略) 的送风机房,将41号和156号车位调整到该位置; 2、173 号及 327 号车位由无障碍车位修改为标准停车位; 3、171 号车位原为标准车位,现修改为微型停车位; 4、调整 105 号及 106 号车位的摆放方向; 5、地下车库内折算前及折算后总车位数不变。 |
公示时间: | 2024年11月20日--2024年11月30日 |
本 (略) 志 (略) 提出 建设大道南侧地块四 城市建(构)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的审批申请及有关材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对相关事项进行批前公示。(详见右图)
有关该项目的详细信息,可致电: 查询。
有关该项目的反馈意见收集电话:(略)
凡与以上申请事项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可在公示 (略) 提出申述,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2024年11月20日
公示事项:城市建(构)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公示时间:2024年11月20日至2024年11月30日
审批、公示部门: (略) (略) (略)
建设单位: (略) 志 (略)
项目名称:华荟公馆项目
项目地点:建设大道南侧地块四
单体名称:地下车库
建筑面积:(平方米)
变更内容:1、取 (略) 域中的P轴至Q轴 (略) 的送风机房,将41号和156号车位调整到该位置; 2、173 号及 327 号车位由无障碍车位修改为标准停车位; 3、171 号车位原为标准车位,现修改为微型停车位; 4、调整 105 号及 106 号车位的摆放方向; 5、地下车库内折算前及折算后总车位数不变。
注:
1、右图仅为示意图,以最后审批文件为准。
2、意见反馈方式:书面意见请邮寄至西南 (略) 50号
(略) (略) (略) 收。 邮编:(略)
电子邮箱:*@*ttp://**
3、有效反馈意见时间:公示期内
4、有效反馈意见方式:书面意见(写明联系人真实姓名、电话、联系地址)
5、 (略) 址:http://**
制作单位: (略)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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