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11月1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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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11月1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1月 (略) 对 (略) 年产#吨30%单氰胺水溶液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55-#(环境影响评价科)

通讯地址: (略) (略) 丽景街6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审批文号

发文时间

1

关于同意《年产#吨30%单氰胺水溶液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卫环函〔2024〕70号

2024年11月19日


附件:关于同意《年产#吨30%单氰胺水溶液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略) (略)

2024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1月 (略) 对 (略) 年产#吨30%单氰胺水溶液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55-#(环境影响评价科)

通讯地址: (略) (略) 丽景街6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审批文号

发文时间

1

关于同意《年产#吨30%单氰胺水溶液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卫环函〔2024〕70号

2024年11月19日


附件:关于同意《年产#吨30%单氰胺水溶液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略) (略)

2024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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