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浦东新区张杨路城市资源回收中心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略) (略) (略) :
你局《关于报送 (略) (略) 资源回收中心项目建议书的函》(浦环基建〔2024〕10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完善 (略) 环境卫 (略) ,推进资源化利用, (略) 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 (略) 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024-2035)》,原则 (略) 城市资源回收中心新建工程建议书。
二、本项目选址于 (略) Y#单元01街坊01-20地块,西 (略) 、东至01-04地块,北起01-19地块、南至01-21地块,规划用地面积约3672平方米(以实测为准),规划用地性质为环卫设施用地。服务范围为 (略) (略) 域,设计规模暂定大 (略) 理量65吨/日。
三、主要建设内容是:处置车间、地下停车库等土建工程,电气、除尘、消防等设备及安装工程, (略) 、绿化等室外总体工程,及相关附属配套工程,以及征地、绿化管线搬迁等前期工作。
四、在下阶段工作中,应进一步论证项目建设规模,深入研究项目总体 (略) 置工艺方案,按照规划要求统筹设置01-20地块和01-21地块地下空间,做好与长江口风暴潮预警中心方案的衔接,明确双方投资分担、产权归属、施工界面的衔接,处理好项目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五、本项目总投资额及资金来源在工可批复中明确。
六、本 (略) 基建项目和资产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实施。
七、本批复有效期12个月。
八、后续各项工作应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的规定开展。
接文后,请在有效期内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目标表》)的编制和报批。在有效期内未能完成、确需延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之日的30个工作日之前申请延期。
特此批复。
(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18日
(略) (略) (略) :
你局《关于报送 (略) (略) 资源回收中心项目建议书的函》(浦环基建〔2024〕10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完善 (略) 环境卫 (略) ,推进资源化利用, (略) 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 (略) 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024-2035)》,原则 (略) 城市资源回收中心新建工程建议书。
二、本项目选址于 (略) Y#单元01街坊01-20地块,西 (略) 、东至01-04地块,北起01-19地块、南至01-21地块,规划用地面积约3672平方米(以实测为准),规划用地性质为环卫设施用地。服务范围为 (略) (略) 域,设计规模暂定大 (略) 理量65吨/日。
三、主要建设内容是:处置车间、地下停车库等土建工程,电气、除尘、消防等设备及安装工程, (略) 、绿化等室外总体工程,及相关附属配套工程,以及征地、绿化管线搬迁等前期工作。
四、在下阶段工作中,应进一步论证项目建设规模,深入研究项目总体 (略) 置工艺方案,按照规划要求统筹设置01-20地块和01-21地块地下空间,做好与长江口风暴潮预警中心方案的衔接,明确双方投资分担、产权归属、施工界面的衔接,处理好项目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五、本项目总投资额及资金来源在工可批复中明确。
六、本 (略) 基建项目和资产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实施。
七、本批复有效期12个月。
八、后续各项工作应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的规定开展。
接文后,请在有效期内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目标表》)的编制和报批。在有效期内未能完成、确需延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之日的30个工作日之前申请延期。
特此批复。
(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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