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部署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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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部署落实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吉 环罚〔2024〕-13-3 号

当事人名称: (略) 机 (略)

现场负责人:温孝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39B5TD5T

地址: (略) 镇庄前村庄前组

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26日赣D*和2024年8月27日赣D*车辆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尾气检测时,将发动机转速 (略) 旁边已启动的风机上获取的转速替代发动 (略) ,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附录A.4.4及A.4.5技术规范要求,仍出具了虚假排放检验合格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29日 (略) 机 (略) 现场负责人温孝荣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被询问人与本案的关系及企业违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2、2024年10月29日 (略) 机 (略) 授权签字人聂先贵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被询问人与本案的关系及违规操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3、2024年10月29日执法人 (略) (略) 调取的企业对赣D*和赣D*开展尾气检测的历史视频记录,证明企业在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

4、2024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 (略) 机 (略) 现场负责人温孝荣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勘察取证情况及企业对赣D*和赣D*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

5、2024年10月29 (略) 机 (略) 现场负责人温孝荣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现场负责人温孝荣授权委托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现场负责人温孝荣身份证复印件、聂先贵身份证复印件、聂先贵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陈小仁的情况说明,证明被调查询问人与本案的关系及企业基本信息。

6、2024年10月29 (略) 机 (略) 现场负责人温孝荣提供的赣D*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报告(编号:**)和赣D*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报告(编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企业出具了上述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参照《江西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a<10件,处罚幅度*元≤a<*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 (略) 罚:

1、没收赣D*和赣D*的检测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佰元整。

2、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你公司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印章)

2024 年 11 月 18 日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吉 环罚〔2024〕-13-3 号

当事人名称: (略) 机 (略)

现场负责人:温孝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39B5TD5T

地址: (略) 镇庄前村庄前组

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26日赣D*和2024年8月27日赣D*车辆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尾气检测时,将发动机转速 (略) 旁边已启动的风机上获取的转速替代发动 (略) ,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附录A.4.4及A.4.5技术规范要求,仍出具了虚假排放检验合格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29日 (略) 机 (略) 现场负责人温孝荣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被询问人与本案的关系及企业违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2、2024年10月29日 (略) 机 (略) 授权签字人聂先贵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被询问人与本案的关系及违规操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3、2024年10月29日执法人 (略) (略) 调取的企业对赣D*和赣D*开展尾气检测的历史视频记录,证明企业在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

4、2024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 (略) 机 (略) 现场负责人温孝荣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勘察取证情况及企业对赣D*和赣D*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

5、2024年10月29 (略) 机 (略) 现场负责人温孝荣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现场负责人温孝荣授权委托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现场负责人温孝荣身份证复印件、聂先贵身份证复印件、聂先贵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陈小仁的情况说明,证明被调查询问人与本案的关系及企业基本信息。

6、2024年10月29 (略) 机 (略) 现场负责人温孝荣提供的赣D*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报告(编号:**)和赣D*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报告(编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企业出具了上述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参照《江西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a<10件,处罚幅度*元≤a<*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 (略) 罚:

1、没收赣D*和赣D*的检测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佰元整。

2、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你公司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印章)

2024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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