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钦南区水利局关于龙门港-沙井岛综合整治修复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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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南区水利局关于龙门港-沙井岛综合整治修复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略) (略) (略) :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5日受理你单位龙门港-沙井岛综合整治修复工程水土保持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307-#-04-01-#。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本项 (略) (略) 龙门港镇、沙井岛周边 (略) 。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8°32′15.#″,北纬21°44′53.#″。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7.5公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南 (略) 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7%,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5%。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项目不设置弃土弃渣场。

(六)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 (略)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37号)中“建设幼儿园、学校、 (略) 、 (略) 、 (略) 、医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可以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规定, (略) 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项目开工后,应及时组织进行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编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按规定报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为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善资料。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 (略) 重新审核。

(略) (略) (略)

2024年11月15日


(略) (略) (略) :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5日受理你单位龙门港-沙井岛综合整治修复工程水土保持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307-#-04-01-#。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本项 (略) (略) 龙门港镇、沙井岛周边 (略) 。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8°32′15.#″,北纬21°44′53.#″。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7.5公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南 (略) 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7%,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5%。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项目不设置弃土弃渣场。

(六)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 (略)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37号)中“建设幼儿园、学校、 (略) 、 (略) 、 (略) 、医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可以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规定, (略) 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项目开工后,应及时组织进行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编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按规定报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为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善资料。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 (略) 重新审核。

(略) (略) (略)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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