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板块旅游公路忻州市代县境内七里铺至陈家堡段工程跨滹沱河大桥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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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板块旅游公路忻州市代县境内七里铺至陈家堡段工程跨滹沱河大桥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长城板块旅游公路忻州市代县境内七里铺至陈家堡段工程跨滹沱河大桥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代县 (略) :

你单位提交的《代县 (略) 关于长城板 (略) (略) 代县境内七里铺至陈家堡段工程跨滹沱河大桥防洪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的申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工程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拟建桥梁1号、9号桥墩位于河道两岸堤防内,必须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桥梁建设方案,采取必要工程措施保护堤防,确保堤防安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工程建成运行后,及时拆除张家 (略) 面。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工程防洪评价报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略) 、 (略) 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四、该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五、工程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六、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七、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附件:长城板 (略) (略) 代县境内七里铺至陈家堡段工程跨滹沱河大桥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长城板 (略) (略) 代县境内七里铺

至陈家堡段工程跨滹沱河大桥防洪评价报告

技术审查意见

2024年8月27日,山西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太原召开《长城板 (略) (略) 代县境内七里铺至陈家堡段工程跨滹沱河大桥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 (略) (略) 、 (略) 、代县 (略) 、山西省交通规 (略) 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山西恒达 (略) 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2023年4月3日,代县行政审批 (略) 以代审管投资发〔2023〕20号文对长城板 (略) (略) 代县境内七里铺至陈家堡(跨滹沱河)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予以批复,项目代码:2303-*-89-01-*;2024年5月24日, (略) 行政审批 (略) 以忻审 (略) 发〔2024〕20号文对长城板 (略) (略) 代县境内七里铺至陈家堡(跨滹沱河)段工程两阶段初步设计予以批复。

二、拟建滹沱河大桥桥梁轴线与水流方向夹角为89°,桥梁中心桩号为K0+437。桥梁起止桩号为K0+283.5-K0+590.5,全长307m。全桥共2联:5×30+5×30,桥面净宽1×净8.0m。桥梁上部结构采用预应力混凝土(后张)T梁,先简支后连续;下部结构桥台采用肋板台,桥墩采用柱式墩,墩台采用桩基础。桥梁建成后,1-9号桥墩位于河道内,墩径为1.4m,桩基础埋深58m。

本次评价对象为长城板 (略) (略) 代县境内七里铺至陈家堡段工程跨滹沱河大桥,工程桩号K0+283.5-K0+590.5,设计桥长307m,共10跨,单孔跨径30m。

三、建设项目所涉滹沱河干流河道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长城板 (略) (略) 代县境内七里铺至陈家堡 (略) 等级 (略) ,滹沱河大桥设计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基本同意设计洪水计算方法及成果。

五、基本同意河道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六、基本同意综合评价结论。

七、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八、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九、拟建桥梁1号、9号桥墩位于河道两岸堤防内,建设单位必须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桥梁建设方案,采取必要工程措施保护堤防,确保堤防安全。

十、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损毁堤防予以恢复,确保行洪安全。

十一、工程建成运行后及时拆除张家 (略) 面。

十二、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抄送: (略) (略) 、行政审批 (略) , (略) 、行政审批 (略) 。



2024 年 11 月 20 日
长城板块旅游公路忻州市代县境内七里铺至陈家堡段工程跨滹沱河大桥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代县 (略) :

你单位提交的《代县 (略) 关于长城板 (略) (略) 代县境内七里铺至陈家堡段工程跨滹沱河大桥防洪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的申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工程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拟建桥梁1号、9号桥墩位于河道两岸堤防内,必须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桥梁建设方案,采取必要工程措施保护堤防,确保堤防安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工程建成运行后,及时拆除张家 (略) 面。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工程防洪评价报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略) 、 (略) 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四、该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五、工程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六、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七、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附件:长城板 (略) (略) 代县境内七里铺至陈家堡段工程跨滹沱河大桥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长城板 (略) (略) 代县境内七里铺

至陈家堡段工程跨滹沱河大桥防洪评价报告

技术审查意见

2024年8月27日,山西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太原召开《长城板 (略) (略) 代县境内七里铺至陈家堡段工程跨滹沱河大桥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 (略) (略) 、 (略) 、代县 (略) 、山西省交通规 (略) 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山西恒达 (略) 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2023年4月3日,代县行政审批 (略) 以代审管投资发〔2023〕20号文对长城板 (略) (略) 代县境内七里铺至陈家堡(跨滹沱河)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予以批复,项目代码:2303-*-89-01-*;2024年5月24日, (略) 行政审批 (略) 以忻审 (略) 发〔2024〕20号文对长城板 (略) (略) 代县境内七里铺至陈家堡(跨滹沱河)段工程两阶段初步设计予以批复。

二、拟建滹沱河大桥桥梁轴线与水流方向夹角为89°,桥梁中心桩号为K0+437。桥梁起止桩号为K0+283.5-K0+590.5,全长307m。全桥共2联:5×30+5×30,桥面净宽1×净8.0m。桥梁上部结构采用预应力混凝土(后张)T梁,先简支后连续;下部结构桥台采用肋板台,桥墩采用柱式墩,墩台采用桩基础。桥梁建成后,1-9号桥墩位于河道内,墩径为1.4m,桩基础埋深58m。

本次评价对象为长城板 (略) (略) 代县境内七里铺至陈家堡段工程跨滹沱河大桥,工程桩号K0+283.5-K0+590.5,设计桥长307m,共10跨,单孔跨径30m。

三、建设项目所涉滹沱河干流河道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长城板 (略) (略) 代县境内七里铺至陈家堡 (略) 等级 (略) ,滹沱河大桥设计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基本同意设计洪水计算方法及成果。

五、基本同意河道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六、基本同意综合评价结论。

七、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八、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九、拟建桥梁1号、9号桥墩位于河道两岸堤防内,建设单位必须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桥梁建设方案,采取必要工程措施保护堤防,确保堤防安全。

十、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损毁堤防予以恢复,确保行洪安全。

十一、工程建成运行后及时拆除张家 (略) 面。

十二、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抄送: (略) (略) 、行政审批 (略) , (略) 、行政审批 (略) 。



2024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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