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绵阳长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绵城国用〔2007〕第01382号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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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绵阳长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绵城国用〔2007〕第01382号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批复

市自然资 (略) :

你局《关于绵阳 (略) 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绵城国用〔2007〕第(略)号)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请示》(绵自然资规土〔2024〕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略) (略) 政府与绵阳 (略) 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城乡规划意见将绵阳 (略) 位 (略) 杨家镇兴隆村一社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绵城国用〔2007〕第(略)号)中3525.84平方米商业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为零售商业用地(兼容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兼容类型用地面积占地块总用地面积比例不得大于30%,居住建筑面积≤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其他土地利用相关要求按《地块规划条件》(绵自然资规设〔2023〕379号)执行。土地使用期限为城镇住宅用地70年、商业40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计)。

二、绵阳 (略) 按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116.(略)元。绵阳 (略) 应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付出让金总额的50%,余款在12个月内付清。

三、涉及原证载范围内160.70平方米土地已调整 (略) 用地,该部分土地在价值评估时已补偿,绵阳 (略) 不再享有该部分土地任何权益,该部分土地收回土地储备库,按城乡规划统一安排使用。

四、绵阳 (略) 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依法按程序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

此复。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9日

市自然资 (略) :

你局《关于绵阳 (略) 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绵城国用〔2007〕第(略)号)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请示》(绵自然资规土〔2024〕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略) (略) 政府与绵阳 (略) 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城乡规划意见将绵阳 (略) 位 (略) 杨家镇兴隆村一社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绵城国用〔2007〕第(略)号)中3525.84平方米商业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为零售商业用地(兼容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兼容类型用地面积占地块总用地面积比例不得大于30%,居住建筑面积≤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其他土地利用相关要求按《地块规划条件》(绵自然资规设〔2023〕379号)执行。土地使用期限为城镇住宅用地70年、商业40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计)。

二、绵阳 (略) 按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116.(略)元。绵阳 (略) 应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付出让金总额的50%,余款在12个月内付清。

三、涉及原证载范围内160.70平方米土地已调整 (略) 用地,该部分土地在价值评估时已补偿,绵阳 (略) 不再享有该部分土地任何权益,该部分土地收回土地储备库,按城乡规划统一安排使用。

四、绵阳 (略) 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依法按程序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

此复。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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