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粟茂辉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川〔2023〕绵阳市不动产权第号、川〔2023〕绵阳市不动产权第号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批复
市自然资 (略) :
你局《关于粟茂辉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川〔2023〕 (略) 不动产权第(略)号、川〔2023〕 (略) 不动产权第(略)号)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请示》(绵自然资规土〔2024〕1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略) (略) 政府与粟茂辉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城乡规划意见将粟茂辉位 (略) 游仙镇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川〔2023〕 (略) 不动产权第(略)号、川〔2023〕 (略) 不动产权第(略)号)中(略).21平方米工业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5929.00平方米工业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为服务设施(幼儿园)用地,其他土地利用相关要求按《地块规划条件》(绵自然资规设〔2023〕356号)执行。土地使用期限为城镇住宅用地70年、服务设施(幼儿园)50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二、 (略) 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5988.(略)元,粟茂辉应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付出让金总额的50%,余款在12个月内付清。服务设施用地内须 (略) 12班幼儿园,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应按照《 (略) (略) 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绵府办发〔2018〕45号)规定执行;幼儿园建设成本为1366.(略)元,幼儿园土地及建设成本在价值评估时已补偿,在建成后移交给属地政府,属地政府无需向原权利人进行任何补偿。市自然资 (略) 将幼儿园建设规划及已向原权利人落实补偿的有关情况函告属地政府,属地政府组织接收时,应确保幼儿园实际投入不低于此前已经补偿的建设成本标准。
三、涉及原证载范围内6522.10平方米土地已调整 (略) ,该部分土地在价值评估时已补偿,粟茂辉不再享有该部分土地任何权益,该部分土地收回土地储备库,按城乡规划统一安排使用。
四、粟茂辉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依法按程序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
此复。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9日
市自然资 (略) :
你局《关于粟茂辉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川〔2023〕 (略) 不动产权第(略)号、川〔2023〕 (略) 不动产权第(略)号)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请示》(绵自然资规土〔2024〕1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略) (略) 政府与粟茂辉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城乡规划意见将粟茂辉位 (略) 游仙镇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川〔2023〕 (略) 不动产权第(略)号、川〔2023〕 (略) 不动产权第(略)号)中(略).21平方米工业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5929.00平方米工业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为服务设施(幼儿园)用地,其他土地利用相关要求按《地块规划条件》(绵自然资规设〔2023〕356号)执行。土地使用期限为城镇住宅用地70年、服务设施(幼儿园)50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二、 (略) 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5988.(略)元,粟茂辉应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付出让金总额的50%,余款在12个月内付清。服务设施用地内须 (略) 12班幼儿园,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应按照《 (略) (略) 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绵府办发〔2018〕45号)规定执行;幼儿园建设成本为1366.(略)元,幼儿园土地及建设成本在价值评估时已补偿,在建成后移交给属地政府,属地政府无需向原权利人进行任何补偿。市自然资 (略) 将幼儿园建设规划及已向原权利人落实补偿的有关情况函告属地政府,属地政府组织接收时,应确保幼儿园实际投入不低于此前已经补偿的建设成本标准。
三、涉及原证载范围内6522.10平方米土地已调整 (略) ,该部分土地在价值评估时已补偿,粟茂辉不再享有该部分土地任何权益,该部分土地收回土地储备库,按城乡规划统一安排使用。
四、粟茂辉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依法按程序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
此复。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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