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川〔2019〕绵阳市不动产权第号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批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川〔2019〕绵阳市不动产权第号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批复
市自然资 (略) :
你局《关于四川 (略) 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川〔2019〕 (略) 不动产权第(略)号)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请示》(绵自然资规土〔2024〕1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略) (略) 政府与四川 (略) 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 (略) 位 (略) 火炬西街北段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川〔2019〕 (略) 不动产权第(略)号)中(略).83平方米商服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可配建商业,配建的商业建筑比例≤10%计容总建筑面积)。其他土地利用相关要求按《地块规划条件》(绵自然资规设〔2024〕013号)执行。土地使用期限为城镇住宅用地70年、商服用地40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计)。
二、四川 (略) 按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450.(略)元。四川 (略) 应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付出让金总额的50%,余款在12个月内付清。
三、四川 (略) 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依法按程序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
此复。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9日
市自然资 (略) :
你局《关于四川 (略) 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川〔2019〕 (略) 不动产权第(略)号)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请示》(绵自然资规土〔2024〕1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略) (略) 政府与四川 (略) 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 (略) 位 (略) 火炬西街北段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川〔2019〕 (略) 不动产权第(略)号)中(略).83平方米商服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可配建商业,配建的商业建筑比例≤10%计容总建筑面积)。其他土地利用相关要求按《地块规划条件》(绵自然资规设〔2024〕013号)执行。土地使用期限为城镇住宅用地70年、商服用地40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计)。
二、四川 (略) 按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450.(略)元。四川 (略) 应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付出让金总额的50%,余款在12个月内付清。
三、四川 (略) 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依法按程序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
此复。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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