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绵城国用〔2009〕第02116号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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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绵城国用〔2009〕第02116号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批复

市自然资 (略) :

你局《关于四川 (略) 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绵城国用〔2009〕第#号)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请示》(绵自然资规土〔2024〕1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略) (略) 政府与四川 (略) 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城乡规划意见将四川 (略) 位 (略) 城南街道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绵城国用〔2009〕第#号)中#.58平方米工业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兼容商业,兼容的商业建筑比例≤5%计容总建筑面积)。其他土地利用相关要求按《地块规划条件》(绵自然资规设〔2024〕107号)执行。土地使用期限为城镇住宅用地70年、商业40年(自签订合

同之日起计)。

二、四川 (略) 按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元。四川 (略) 应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付出让金总额的50%,余款在12个月内付清。

三、涉及原证载范围内92.09平方米土地已调整 (略) 用地,该部分土地在价值评估时已补偿,四川 (略) 不再享有该部分土地任何权益,该部分土地收回土地储备库,按城乡规划统一安排使用。

四、四川 (略) 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依法按程序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

此复。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9日

市自然资 (略) :

你局《关于四川 (略) 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绵城国用〔2009〕第#号)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请示》(绵自然资规土〔2024〕1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略) (略) 政府与四川 (略) 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城乡规划意见将四川 (略) 位 (略) 城南街道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绵城国用〔2009〕第#号)中#.58平方米工业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兼容商业,兼容的商业建筑比例≤5%计容总建筑面积)。其他土地利用相关要求按《地块规划条件》(绵自然资规设〔2024〕107号)执行。土地使用期限为城镇住宅用地70年、商业40年(自签订合

同之日起计)。

二、四川 (略) 按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元。四川 (略) 应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付出让金总额的50%,余款在12个月内付清。

三、涉及原证载范围内92.09平方米土地已调整 (略) 用地,该部分土地在价值评估时已补偿,四川 (略) 不再享有该部分土地任何权益,该部分土地收回土地储备库,按城乡规划统一安排使用。

四、四川 (略) 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依法按程序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

此复。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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