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根据《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苏州信运 (略) 搬迁项目已于2024年11月14日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并取得验收组验收合格的意见,现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予以公示。具体情况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苏州信运 (略) 搬迁项目;
建设性质:迁建;
实际投资总额: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比例为5%;
建设内容:建成后年产模具150套、工装治具300套;
建设地点: (略) (略) 枫桥 (略) 337号2号厂房(1单元)。
二、验收监测情况
苏州 (略) 于2024年07月04日~05日对本项目废气、噪声进行现场验收监测。
(1)废水
生活污水和纯水制备 (略) (略) 排入枫桥水质 (略) 理。
(2)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表3要求。
(3)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厂界昼间、夜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4)固废
验收期间产生的一般固废、危废按照类别进行了临时存放,存放管理符合相应规范要求。制定了固体废弃物管理和转移制度,与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 (略) 。
三、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方式
自公告之日起20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信函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索取更多相关补充信息。
自主验收公示期:2024年11月20日至12月18日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及主要事项
本项目公众参与调查的对象主要是在附近居住的公众。公众对建设项目有环境保护意见的,可向建设单位提出,并留下姓名、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五、建设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苏州信运 (略)
联系人:单经理
联系方式:0512-*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根据《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苏州信运 (略) 搬迁项目已于2024年11月14日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并取得验收组验收合格的意见,现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予以公示。具体情况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苏州信运 (略) 搬迁项目;
建设性质:迁建;
实际投资总额: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比例为5%;
建设内容:建成后年产模具150套、工装治具300套;
建设地点: (略) (略) 枫桥 (略) 337号2号厂房(1单元)。
二、验收监测情况
苏州 (略) 于2024年07月04日~05日对本项目废气、噪声进行现场验收监测。
(1)废水
生活污水和纯水制备 (略) (略) 排入枫桥水质 (略) 理。
(2)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表3要求。
(3)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厂界昼间、夜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4)固废
验收期间产生的一般固废、危废按照类别进行了临时存放,存放管理符合相应规范要求。制定了固体废弃物管理和转移制度,与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 (略) 。
三、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方式
自公告之日起20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信函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索取更多相关补充信息。
自主验收公示期:2024年11月20日至12月18日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及主要事项
本项目公众参与调查的对象主要是在附近居住的公众。公众对建设项目有环境保护意见的,可向建设单位提出,并留下姓名、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五、建设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苏州信运 (略)
联系人:单经理
联系方式: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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