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新大道以南、西五路以西玉龙湖畔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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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新大道以南、西五路以西玉龙湖畔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齐新大道以南、西五路以西玉龙湖畔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齐新大道以南、 (略) 以西玉龙湖畔地 (略) (略) 齐新大道以南、 (略) 以西,西至 (略) 北区、东 (略) 、北至祥 (略) 、南 (略) ,占地面积*平方米,中心坐标为E118.*°,N36.*°。地块内现状西侧为空地、中间贯 (略) 、东 (略) 曾从事水泥预制件存储、板房居住搬迁 (略) (略) 租赁工具、管架的村民住宅。

2002年前,地块整体为南石村耕地, (略) 为界西侧主要种植玉米小麦等粮食作物,东侧主要种植蔬菜大棚,东北和南侧有村民居住;2002-2013年, (略) (略) (略) 石灰储存、销售,两处煤炭储存、销售 (略) 在经营,2013年因创城所 (略) 均停产,构筑物逐步拆除、储存的煤炭、石灰逐步清运,之后作为周边居民临时停车和赶集的场所至今;2014 (略) 东侧因地块外东北侧赵庄村旧村改造、 (略) 和玉龙湖公园修建,施工 (略) 作为临时办公和居住板房、暂存水泥预制件,2024年9月临时板房和水泥预制件进行了清运,空置至今。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规划文件,调查地块拟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规定的第一类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九条的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因此, (略) (略) (略) 人民政府四宝山街 (略) 委托对齐新大道以南、 (略) 以西玉龙湖畔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并根据地块未来供地需求,编制完成《齐新大道以南、 (略) 以西玉龙湖畔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经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可知,历史上涉及污染风险的经营历史为2004-2013年在地块 (略) (略) (略) 石灰储存、销售,两处煤炭储存、销售 (略) 在经营,201 (略) (略) 均停产,之后两年内逐步拆除构筑物、清运储存的物料。

通过历史企业生产工艺等相关资料分析,地块内原储存、销售石灰和煤炭的个体经营活动中涉及的铜、铅、镉、汞、砷、六价铬等重金属和机械设备保养废机油中的石油烃C10-C40可能对地块造成污染。因此,需要对地块进行第二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以准确了解该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的污染情况。

(2)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本次调查采用系统布点法结合专业判断法,在识别的重 (略) 域(原石灰、煤 (略) )布点数量总体上满足详细调查阶段40× (略) 格密度要求。初步调查在本地块内共布设了18个土壤监测点位和4个地下水监测井,并布设土壤和地下水对照点各1个,送检了68个土壤样品(包含7个平行样)和6个地下水样品(包含1个平行样)。土壤样品检测指标为pH、基础45项及石油烃C10-C40;地下水检测指标为地下水35项(除微生物指标及放射性指标)及石油烃C10-C40。

初步调查检测结果显示,土壤样品中检出污染物共7项,为pH、汞、砷、镉、铜、铅、镍,检出污染物浓度均小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样品中检出项共14项,除感官性状指标外检出污染物共9项,为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耗氧量、氨氮、钠、硝酸盐、氟化物,检出污染物中总硬度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IV类标准,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氨氮、钠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IV类标准,其他检出项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Ⅲ类标准,地下水中总硬度的超标 (略) 域地质条件有关。总硬度非地下水有毒有害物质,根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无需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3)主要结论

经地块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结合现场采样及分析,调查地块土壤环境状况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地块用地要求,无须开展详细调查及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山东, (略) , (略) ,淄博

齐新大道以南、西五路以西玉龙湖畔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齐新大道以南、 (略) 以西玉龙湖畔地 (略) (略) 齐新大道以南、 (略) 以西,西至 (略) 北区、东 (略) 、北至祥 (略) 、南 (略) ,占地面积*平方米,中心坐标为E118.*°,N36.*°。地块内现状西侧为空地、中间贯 (略) 、东 (略) 曾从事水泥预制件存储、板房居住搬迁 (略) (略) 租赁工具、管架的村民住宅。

2002年前,地块整体为南石村耕地, (略) 为界西侧主要种植玉米小麦等粮食作物,东侧主要种植蔬菜大棚,东北和南侧有村民居住;2002-2013年, (略) (略) (略) 石灰储存、销售,两处煤炭储存、销售 (略) 在经营,2013年因创城所 (略) 均停产,构筑物逐步拆除、储存的煤炭、石灰逐步清运,之后作为周边居民临时停车和赶集的场所至今;2014 (略) 东侧因地块外东北侧赵庄村旧村改造、 (略) 和玉龙湖公园修建,施工 (略) 作为临时办公和居住板房、暂存水泥预制件,2024年9月临时板房和水泥预制件进行了清运,空置至今。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规划文件,调查地块拟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规定的第一类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九条的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因此, (略) (略) (略) 人民政府四宝山街 (略) 委托对齐新大道以南、 (略) 以西玉龙湖畔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并根据地块未来供地需求,编制完成《齐新大道以南、 (略) 以西玉龙湖畔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经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可知,历史上涉及污染风险的经营历史为2004-2013年在地块 (略) (略) (略) 石灰储存、销售,两处煤炭储存、销售 (略) 在经营,201 (略) (略) 均停产,之后两年内逐步拆除构筑物、清运储存的物料。

通过历史企业生产工艺等相关资料分析,地块内原储存、销售石灰和煤炭的个体经营活动中涉及的铜、铅、镉、汞、砷、六价铬等重金属和机械设备保养废机油中的石油烃C10-C40可能对地块造成污染。因此,需要对地块进行第二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以准确了解该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的污染情况。

(2)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本次调查采用系统布点法结合专业判断法,在识别的重 (略) 域(原石灰、煤 (略) )布点数量总体上满足详细调查阶段40× (略) 格密度要求。初步调查在本地块内共布设了18个土壤监测点位和4个地下水监测井,并布设土壤和地下水对照点各1个,送检了68个土壤样品(包含7个平行样)和6个地下水样品(包含1个平行样)。土壤样品检测指标为pH、基础45项及石油烃C10-C40;地下水检测指标为地下水35项(除微生物指标及放射性指标)及石油烃C10-C40。

初步调查检测结果显示,土壤样品中检出污染物共7项,为pH、汞、砷、镉、铜、铅、镍,检出污染物浓度均小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样品中检出项共14项,除感官性状指标外检出污染物共9项,为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耗氧量、氨氮、钠、硝酸盐、氟化物,检出污染物中总硬度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IV类标准,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氨氮、钠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IV类标准,其他检出项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Ⅲ类标准,地下水中总硬度的超标 (略) 域地质条件有关。总硬度非地下水有毒有害物质,根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无需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3)主要结论

经地块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结合现场采样及分析,调查地块土壤环境状况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地块用地要求,无须开展详细调查及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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