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关于安阳县韩陵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核意见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关于安阳县韩陵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核意见
(略) (略) (略)
关于安阳县韩陵 (略) 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核意见
安阳县住房和 (略) :
你单位于2024年11月1 (略) 提出了韩陵 (略) 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我局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就申请内容进行了审核,审核意见如下:
一、设置地点
韩陵 (略) 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在安阳县韩陵镇梨园沟右岸。地理坐标为东经114°27?29.92?E,北纬36°09?09.87?N。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管道,排污口直径300mm,排入梨园沟,之后经约6.7Km后汇入洹河,梨园沟未划定 (略) ,梨园沟入安阳河河段所属一级 (略) 为 (略) 开 (略) ,二级 (略) 为 (略) 农 (略) 。
二、污染物排放量及排放浓度要求
韩陵 (略) 理厂入河排污口主要 (略) 理达标后的生活污水,根据所在 (略) 水质目标,出水水质需达到《城 (略)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略))一级A标准,排放的废污水入河量≤1000m3/d;在预算最大入河量、设计出水水质及设计水文条件下,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排放浓度应分别小于50mg/L、5.0mg/L、0.5mg/L;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入河总量应分别小于18.25t/a、1.825t/a、0.1825t/a。
三、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1、要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略))等规范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制定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实施方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并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监测信息。
2、落实入河排污口主体责任,确 (略) 理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健全节水减污制度,落实依法生产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并随着环保治理目标的提升,进一步加强提质提标改造,减少对下游河流水质的影响。
3、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制度,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事故应急监测,并将调查和监测结果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点,保护梨园沟以及洹河水质安全。
四、日常监督管理
该入河排 (略) (略) (略) 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你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其日常监督管理。
五、其他要求
本次设置的入河排污口若排放位置、排放方式、入河废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事项发生重大改变,需重新申请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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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阳县韩陵 (略) 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核意见
安阳县住房和 (略) :
你单位于2024年11月1 (略) 提出了韩陵 (略) 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我局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就申请内容进行了审核,审核意见如下:
一、设置地点
韩陵 (略) 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在安阳县韩陵镇梨园沟右岸。地理坐标为东经114°27?29.92?E,北纬36°09?09.87?N。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管道,排污口直径300mm,排入梨园沟,之后经约6.7Km后汇入洹河,梨园沟未划定 (略) ,梨园沟入安阳河河段所属一级 (略) 为 (略) 开 (略) ,二级 (略) 为 (略) 农 (略) 。
二、污染物排放量及排放浓度要求
韩陵 (略) 理厂入河排污口主要 (略) 理达标后的生活污水,根据所在 (略) 水质目标,出水水质需达到《城 (略)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略))一级A标准,排放的废污水入河量≤1000m3/d;在预算最大入河量、设计出水水质及设计水文条件下,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排放浓度应分别小于50mg/L、5.0mg/L、0.5mg/L;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入河总量应分别小于18.25t/a、1.825t/a、0.1825t/a。
三、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1、要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略))等规范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制定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实施方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并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监测信息。
2、落实入河排污口主体责任,确 (略) 理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健全节水减污制度,落实依法生产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并随着环保治理目标的提升,进一步加强提质提标改造,减少对下游河流水质的影响。
3、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制度,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事故应急监测,并将调查和监测结果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点,保护梨园沟以及洹河水质安全。
四、日常监督管理
该入河排 (略) (略) (略) 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你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其日常监督管理。
五、其他要求
本次设置的入河排污口若排放位置、排放方式、入河废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事项发生重大改变,需重新申请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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