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冬梅诉被申请人天津市国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津蓟劳人仲裁字〔2024〕第269号裁决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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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冬梅诉被申请人天津市国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津蓟劳人仲裁字〔2024〕第269号裁决书的公告

(略) 国卉 (略) :
本委受理申请人代冬梅诉被 (略) 国卉 (略)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津蓟劳人仲裁字〔2024〕第269号裁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一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应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 (略) 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 (略) 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津蓟劳人仲裁字〔2024〕第269号]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22-*)。
天 (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1日

附件:

(略) 国卉 (略) :
本委受理申请人代冬梅诉被 (略) 国卉 (略)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津蓟劳人仲裁字〔2024〕第269号裁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一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应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 (略) 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 (略) 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津蓟劳人仲裁字〔2024〕第269号]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22-*)。
天 (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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