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挂牌出让游仙区石马镇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号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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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挂牌出让游仙区石马镇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号的批复

(略) 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挂牌出 (略) 石马镇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GB*号)的请示》(绵游府〔2024〕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 (略) (略) 政府以挂牌方式出让位于石马镇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GB*号)。出让宗地面积*.73平方米,土地用途为一类工业用地(兼容一类物流仓储用地且比例不超过30%),容积率等规划指标按《地块规划条件》(绵自然资规设〔2024〕143号)执行。挂牌出让起始价3306.*元,土地出让年限50年(自交地之日起计)。

二、该宗地按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控制性指标如下: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元/亩,亩均产值收入不低于每年*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每年*元/亩。

三、本次出让土地竞买申请人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另有限制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四、参加竞买的申请人应按挂牌出让起始总价的30%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成交者已交保证金中按竞得土地成交总价款20%作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定金。未成交者已交保证金应在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五、竞买成交者应按有关规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 (略) (略) 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买成交者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六、该宗地出让成交 (略) 负责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向受让人交付土地,并加强土地日常监管和开发利用动态巡查。

此复。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0日

(略) 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挂牌出 (略) 石马镇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GB*号)的请示》(绵游府〔2024〕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 (略) (略) 政府以挂牌方式出让位于石马镇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GB*号)。出让宗地面积*.73平方米,土地用途为一类工业用地(兼容一类物流仓储用地且比例不超过30%),容积率等规划指标按《地块规划条件》(绵自然资规设〔2024〕143号)执行。挂牌出让起始价3306.*元,土地出让年限50年(自交地之日起计)。

二、该宗地按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控制性指标如下: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元/亩,亩均产值收入不低于每年*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每年*元/亩。

三、本次出让土地竞买申请人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另有限制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四、参加竞买的申请人应按挂牌出让起始总价的30%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成交者已交保证金中按竞得土地成交总价款20%作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定金。未成交者已交保证金应在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五、竞买成交者应按有关规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 (略) (略) 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买成交者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六、该宗地出让成交 (略) 负责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向受让人交付土地,并加强土地日常监管和开发利用动态巡查。

此复。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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